「以案释法」工作时突发疾病但家属放弃治疗,是否享受工亡待遇?

1、案件事实:

宋某系万阳公司职工。2020年3月13日早5时许,宋某在北票万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中突然出现意识不清,送北票市中心医院救治后病情危重,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在运往家中途中死亡。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亡,万阳公司不服,复议并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均判决认定工伤。

「以案释法」工作时突发疾病但家属放弃治疗,是否享受工亡待遇?

突发疾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2020年3月13日早上5时许,宋某在清理车间卫生后突然出现意识不清等症状。后被工友送往北票市中心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初步诊断:脑出血—急性期,高血压三级。治疗意见为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家属知晓,建议入院治疗。因宋某病情危重,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在运往家中途中死亡。就宋某当时的病情,继续治疗也改变不了其死亡的结果。故宋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认定宋某为视同工亡,其死亡待遇应比照工亡处理。

「以案释法」工作时突发疾病但家属放弃治疗,是否享受工亡待遇?

48小时是硬性规定

3、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于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这里的疾病可以是任一疾病,不需要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就本案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提示注意如下几点:

1、目前司法实践上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严把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明确了关于其从严把握的意见,具体如下:

1、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2、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3、最高院对此类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从严把握。在最高院的(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行政 裁定书中,其认定劳动者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次日家属发现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认定为工伤。同样的相似案例,劳动者下夜班回宿舍休息猝死,也没有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综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家属是否救治不影响其死亡的结果,这是法院最终支持工亡认定的核心要素。若非此原因,则因家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救治或者为获得工伤待遇迟延救治的,很难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这点需要特别提示。

「以案释法」工作时突发疾病但家属放弃治疗,是否享受工亡待遇?

司法实践上一般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