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少了、停车位不够用了,休闲场所没了,大堂里堆积着各种杂物,顶层平台也是动植物一堆,买房入住后,发现期待的绿化和配套逐步被侵蚀、被占用,是否会觉得你买的小区的居住价值在下降?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呼和浩特市一些居民小区,楼前楼后原本供业主休闲的公共绿地,却被一些住户私自圈占,改成了菜园子、停车场、鸡窝等。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种现象引起了小区多数居民的不满。
事实上,消防通道、绿化带、架空层等公共空间,本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被各种方式肆意侵占,或开发成商业用途,或变为私人空间,这在全国范围已成普遍现象,见怪不怪。

小区居民抢车位 婴儿车等占位神器全上阵。成都市一小区内,不少业主都私装地锁占车位霸占小区公共区域。为了把车位霸在自己手里,甚至连小区消防通道都不放过。关键是只要可以用的物品,比如婴儿车、火三轮、花盆、竹椅等等,都全部都拿来使用。
公共空间的自白书
你真的了解顶楼天台、二楼平台、楼道、绿化、消防通道这些公共空间吗?你知道它的功能和归属吗?来听听它们自己怎么说吧。
顶楼天台

根据《物权法》规定,拥有屋顶花园的业主拥有我的使用权,但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即使《物权法》没有实施,我的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买卖屋顶花园并没有法律依据。现如今,因为开发商的广告承诺、旧小区顶楼业主的占领,天台基本上成为顶楼业主的私人领域。但是作为一个顶楼天台,一旦发生火灾,我可是一个露天的逃生通道。一栋楼上百户人家,若是天台被占用的话,往哪逃?
绿化带
虽然我不是业主的公摊面积,不收公摊费,但城市居住用地规范中,我被列明为全体业主所有的空间。但是因为现在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的停车难问题随之而来。结果,原本的绿色变成一堆硬邦邦的汽车,不仅侵占了大家的活动区域,也可能对小区中活动的儿童造成潜在危险。

消防楼梯、通道、大堂
在建筑规范中,我们都明确属于公摊面积,属于你买房时分摊的费用,同时也是小区的公共空间。但现在老旧小区最常见的就是我们被一堆一堆的业主杂物占领。尤其是楼梯间,我可是消防楼梯,一旦发生火灾,大家一窝蜂往下跑,不出事才怪。
平台
我虽然不是逃生通道,但这部分产权是所有业主共有的,结果被这一两户人家围了起来,晒被子的晒被子,改房间的改房间,从外面看过去,整个小区的里外都不协调了。拜托,还我的本来面目吧。
公共空间为何频繁被占?
无论是新小区还是老小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共空间被占用的情况,甚至占了又拆,拆了又占,屡禁不止。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共空间的无法公共化?
首先从意识层面上来看,是人们对私权和共有权的概念模糊,没有公共空间的概念,只知道自己的生活便利上哪些可以利用,哪些不可以利用。尤其开发商在售楼时的有意引导以及一些虚无的承诺令业主们想当然地占用。
此外,很多不自觉占地的居民其实并没有真正懂得‘公共’的含义,小区公共空间作为全体住户共同的活动场所,与住户日常居住、生活息息相关。公共空间维护得好,住户们均能享受到好处:消防通道畅通在特殊时候能保命;绿色景观供人遮阴怡情;宽敞的楼道能保证小区整体建筑样式和生活便利。公共空间获得良好维护,最终受益的是居住在小区内的住户。
其次,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对于一些公共空间如楼道、如二楼平台几乎没有其它的功能,而且在设计时很明显地出现一种就近使用的可能,让其他业主无法使用到,这就会令人产生“不用白不用”的感觉。
再次,违法成本太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在这方面的介入比较少,实际上执法的效力很弱。虽然有执法的难度,但是执法不严是造成这种现象慢慢泛滥的原因。
此外,对物业企业来说,管理者是没有执法权的。能做的是只能两个方面:第一,宣传法规政策,第二劝阻。但是往往政府将这种强行干预的希望寄托在管理企业上,这是不现实的。在劝阻不了的情况下,物业企业只能无可奈何。而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说,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例之内,向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执法部门接到这种通报之后应尽快制止这种行为。但实际生活中,这种效果非常不理想,因此也造成了违规业主的侥幸心理。
默认侵占危害何在?
公共空间被占用之后,谁最伤?当然是业主自己。短期来看,除了极个别妨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之外,似乎对其他业主并无实际影响。但长期来看,业主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影响。
首先是消防用的公共空间被占用,危及的则是生命安全。很多物业公司对于消防通道被占用采取默认的态度,更多呈现的是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一般不会发生火灾,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业主自己也忽视了这点,久而久之,消防通道被占用成为大家漠视的一种行为。
其次是从利益的分割方面来说。绿化、架空层等社区配套空间被占用了,直接损害的是业主们自己的活动空间。且从收益来看,物业公司将其变为停车位,收取停车管理费,这原本归属于业主自己的利益则在实际上被物业获取了。
最后,占用公共空间,不但影响小区景观,而且还可能引发其他一系列负面效应。以在小区内种菜为例:破坏土壤结构、夏天滋生蚊虫,上肥时臭气熏天,收获后又会产生大量“农业垃圾”,最重要的一点,邻里和谐因此被破坏。
支招:先判断是否业主共有 后及时维权
关于小区内建筑物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主要参考以下几点来确定,第一,参考法律的规定,比如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参考合同约定,有些部位在业主的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如果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可。第三,参考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建设图纸,有些部位的具体功能在图纸中会有明确的说明。第四,参考公摊计算说明,如果具体的部位有计入公摊,由业主承担了建设费用,应该属于业主共有。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综合以上几点来予以确定。至于开发商或者任何他人占用业主公共所有的部分,业主或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物权法》怎么说?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大草原新闻综合自北方新报、南方都市报、北方网、闽南网等多家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