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银行担保人代偿后是否追偿利息)

银行担保人代偿后是否追偿利息,银行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赵龙、钱菲、孙凤、李武是信阳市女企业家协会的会员(也有部分男会员)。2015年9月,该市女企业协会与浦发银行信阳分行达成战略合作,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浦发银行信阳分行向该市女企业家协会信用*款贷**授信10个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授信期限5年。操作模式为银行同意该协会下的会员2-5人组成联保体、互保体,每户200-500万额度不同的*款贷**,无需提供抵押,每户*款贷**后提供20%的保证金进行质押,相互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该*款贷**政策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款贷**客户的欢迎,各女企业家纷纷申请*款贷**,赵龙、钱菲、孙凤、李武作为联保体*款贷**当年即申请*款贷**1200万(每户300万),经过不断的转贷压缩,2018年9月,银行向该四户每人*款贷**200万,期限一年,到期后赵龙、钱菲*款贷**结清,孙凤、李武无力偿还逾期,后银行起诉。

在本案中,赵龙结清后,还将留存在银行的20%保证金40万代孙凤还了,后赵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与钱菲、李武共同为孙凤担保为由,要求钱菲、李武均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那么赵龙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其实,赵龙的诉请的性质在法律上就追偿权,本案案由是追偿权纠纷。

本案中,孙凤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赵龙、钱菲、李武是连带保证人。那么赵龙承担了部分代偿责任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但《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至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物权法并未作出类似规定。但《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说明物权法是认为保证人追偿权只能向债务人,不能像其他保证人。

但是,担保法、物权法均是有效法律,各地法院对此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说,物权法规定的内容如果与担保法不一,那么应当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没有规定的,只能适用担保法。

所以,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决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有法院判决不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裁判不一,十分混乱。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发布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所以,除非你们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相互追偿,否则不可以相互追偿。

这个会议纪要一出,同时也“逼的”银行纷纷该合同,因为银行之前的相关合同中并无此约定。

对此,你怎么看?你也有担保法律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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