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7日,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在网上发表文章:《把访民当作精神病人的医生,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严惩》,下面是这篇文章全文:
2009年,曾因被有了外遇的丈夫打骂并赶出家门在当地得不到查处而*访上**“被精神病”之吴春霞,将精神病院和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简称“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精神病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5万元。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又将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2013年5月6日,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判决第六分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第六分局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他们没有实施送医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送医行为发生在2008年7月,吴春霞2012年10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期限;三是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送医行为是小桥办事处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否定送医行为的性质并再次进行评价不妥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吴春霞称,2008年7月26日她被送到精神病院时仍处于劳动教养约束中,只有公安才有条件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关于诉讼时效,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从精神病院出来,之后于2009年10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才诉至周口市中院,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对于上诉的第三条理由,吴春霞称,民事判决确定小桥办事处承担非法侵权责任,精神病院承担非法治疗责任,并没有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央视的报道。
吴春霞“最终还是胜诉了,省高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省高院认为,综合目前证据,第六分局主张未实施送医的行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据此,5月20日,省高院二审驳回第六分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春霞案对《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12年6月,吴春霞的民事诉讼胜诉,周口市中院在判决中认为精神病院应审查送治人的监护人资格,突破了精神卫生医疗行业将送治人直接推定为“监护人”的“*规则潜**”。2013年5月1日,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被称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
但是,至今“被精神病”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我建议:对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入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人,和把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人当作精神病患者治疗的医生,都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严惩。要加大违法违纪成本,该严惩的必须严惩,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