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五洲律师事务所)

小刚被眼疾困扰已久,最近在朋友们的劝说下,终于拿定了主意,选择了一家在本地比较出名的眼科医院,预约好了专家,准备彻底摆脱疾病。

就诊这天医院里熙熙攘攘,小刚按照医生的指示做了手术,拿了药,医生只简单说了说用药规则,就又被人群淹没了。

看到这样的情况,小刚也知道自己很难再说上话了,于是转身离开了医院,并按照医生的简单指示,配合着药品自带的说明书用药。

可是几天过去了,自己反而觉得越来越难受,甚至近视也比以前更严重了。再次找到医生,发现原来是自己用药间隔和次数不对,小刚认为是医生没有说清楚,而医生却觉得是小刚没有遵医嘱。

那么,像小刚这样因为“不配合治疗”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五洲律师事务所,青田县五洲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规定患者或者其*亲近**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时所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小刚属于医生没有详细说明而导致的被动“不配合治疗”,医务人员由于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