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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隐匿财产,两人银行账户存款为0,但是法院还是按照女方请求判决了案件,这其中,又蕴含着哪些法律规定呢?
我们先看简要案情。
“2003年,吕芳芳与许振坤相识并相恋。
2004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
2006年,二人到云南省宣威市生活。
2009年,二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
2015年6月,吕芳芳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吕芳芳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50多万元、经营餐馆价值55000元,要求许振坤给自己27万元,并由许振坤承担案件诉讼费。
许振坤同意离婚,但仅同意一次性补偿吕芳芳2万元。
二人各自账户上余额为0。
最终,法院判决许振坤给付吕芳芳人民币270000元。”
本案吕芳芳之所以获得胜诉,是因为她成功向法院证明了,二人确实有50多万的共同存款。
但是吕芳芳是如何收集到证据的呢?
我们来看判决书原文,“吕芳芳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调取被告许振坤在该行的开户及账号交易明细情况,查明被告许振坤从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合计553932.14元。”
即,吕芳芳不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申请法院,坐等结果就可以了。
所以你们担心的所谓“证据收集不能,对方早就隐匿证据,我怎么可能收集到证据blablabla”的,法律都替你们安排好了。
所以,请相信我们的法律,不要在想象中为自己设置障碍。
我们来看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即,你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注意是应当)调查收集。
而且,这句话里还有一层意思,你不向法院申请,但是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自己也可以调取相关证据。
这时候你可能会怀疑法院的能力,法律也早就想到了,所以它赋予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能向试试拒绝的后果,呵呵,这是想要拘留所一日游?还是钱多了想要被罚款,上缴国家?

本案中,法院依吕芳芳申请,查明,“许振坤自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金额合计553932.14元”。
许振坤当然给出了辩解,说银行的查询结果有误,系被告重复存取后的金额。
那么这种辩解法院会采信么?旁观的你们信么?肯定不信,对吧。那法官怎么可能被这种辩解蒙蔽呢。
所以法院分析认为,“银行的查询记录只有被告的支取记录,没有存现记录,许振坤的辩解不能成立”。
这时候,许振坤又给理由了,“双方只有共同存款27万余元,但已被取出用于双方的家庭开支、日常花费及许振坤购买彩票”。
请注意,这时候得由许振坤来证明他所说理由的真实性,即他要提供证据,证实其所支取款项用于正常合理开支。
像我前篇文章分析的那样,法官最讨厌不给证据光凭嘴说的,我们要证据!
没有,那就是编瞎话骗法院,这种人法官最讨厌了,不仅仅是浪费时间的问题,还在于法官会觉得你小看他你晓得吧,你藐视本法官的智商是吧,那你的钱包就要受伤了对吧!
所以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许振坤从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所支取的553932.14元,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即每人应得276966.07元,吕芳芳只主张由许振坤给付其人民币27万元,依法予以准许”。
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
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本案中,吕芳芳的做法就很好,申请法院收集证据后,调取到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成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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