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指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对于投保了意外伤害(死亡)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是否适用意外伤害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必须查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还是其他非因意外导致的死亡。

但是很多死亡案件的发生,很难还原当时的事情经过,所以保险赔付的争议焦点即为申请人主张保险事故及损失确已发生,保险人应按约赔付,而保险人则认为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或由于除外原因造成,保险人无需赔付。
故,保险赔付争议的解决实质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本期通赔平台仍然通过一则法院判例阐释举证责任在意外险死亡类案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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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览
险种:意外险出险原因:不明原因身故拒赔理由:意外身故证据不足争议金额: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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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8年,某单位为F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团体意外险,意外伤亡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为期两年。
2019年7月F先生被村民发现摔倒在家附近的路边,已经身故,经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其家人表示无异议, 后该地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摔倒”。 7月底,F先生被注销户籍, 死亡原因载明为“其他非正常死亡”。
F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 保险公司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意外,无法确定本案属于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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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说明保险金请求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需要尽初步的证明义务。该案中,F先生的家属提供的证据证明了F先生经法院鉴定排除他杀,同时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
因此F先生的家属已经提供了客观上其所能提供的全部证据,并无恶意规避的行为,尽到了举证义务。
2、 保险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未成立、解除、无效或损失系除外原因造成等为由主张免责,但是抗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该案件保险公司应该在接到报案通知后及时对被保险人的确切死因进行查勘,如果对其死因存在异议,可要求通过科学手段如尸检确定。但是保险公司未采取前述措施,将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直接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证据不足。

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04 小灵通思考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该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也负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赔付保险金时,保险人有权主张免责,但是抗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既是保险人的权利,也是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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