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某S到某市办事,行至某路段被某所当作*访信**人截回辖地,以违反监管规定为由,行政拘留10日,某S被拘禁在某所某监室。
2023年5月27日,某S拘留解除,某所上午8:48迟迟不开出解除拘留证明,民警某A指使协警挂断监室报警对讲装置,调慢监室时钟,故意拖延拘留解除时间。2023年5月27日上午8:48,某S到拘留所值班室联系家人,了解情况后,边收拾物品边对某A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提出抗议,要求拘留所所长或驻所检察官给出解释。当时,某A正赋闲玩着手机,面对某S指质,恼羞成怒,扔下手机冲某S挥拳就打,对此,某所值班室内四处有监控,其违法犯罪情节,调取当天上午8:48到9;30时段监控记录可以查证。
某S被打满脸流血,值班民警某B不汇报领导,摘掉值班室电话不准报警,塞给一张解除拘留证明,指挥协警将控告人连同物品一块推出值班室,某S遂向拘留所辖区派出所报警。
某S被打身体多处挫伤:鼻部剧痛,鼻腔内大量出血,皮表挫伤出血;胸部疼痛,伴有气闷气短、手脚麻木感;眼眶周围水肿,眼视物模糊,异物感伴有干涩,头晕;腹痛等。经多家医院诊断:鼻骨局部骨皮质不整,周围软组织肿胀,鼻骨骨折;胸左侧第4、5、6前肋骨皮质不整,左侧第4、5、6前肋骨折,左心室舒张功能减退;视力左眼0.5,右眼0.6,双眼睑青紫,结膜充血,眼挫伤等。如依法鉴定或将构成轻伤一级或致残,依法应当侦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后某局委托物证鉴定室对某S受伤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一)某S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二)某S外伤致鼻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及鼻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同日,某局对某A打人一事,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决定立案。

二、法理分析:
某S对伤情鉴定意见不服,对此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某S可以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鉴定或者会重新鉴定。
那么,针对哪些情况可以提出补充鉴定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外,针对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当然,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