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引起休克可以要求赔偿吗 (医疗纠纷致死轻微责任赔偿标准)

以下案例来源于作者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的文章《医疗纠纷:不存在应用泮托拉唑适应症,过度医疗导致患者过敏死亡》一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患者因恶心、呕吐、反酸、腹泻至某西医内科诊所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给予泮托拉唑80mg加入生理盐水250ml静滴,约5分钟后患者突然出现面部表情异常、呼吸困难,经抢救后患者死亡。尸检结果系“过敏性休克”而死亡。鉴定结论:诊所治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诊所对过错责任负主要责任(60%)。法院判决:诊所赔偿原告人民币492072.26元。

2020年1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质子泵*制剂抑**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出台,文件要求严格遵循适应症用药,而泮托拉唑注射剂的适应证为"胃食管反流病、消化性溃疡和上消化道出血”。本案中,鉴定结论认为诊所有过错,主要依据就是“急性肠胃炎”使用泮托拉唑不符合指征。

医疗行为中药物过敏需要赔偿吗,药物过敏引起休克可以要求赔偿吗

其实医生做久了,大家应该有一种感觉,很多药物,特别是像泮托拉唑这样不需要做皮试的药物,发生的过敏反应并不因药物本身过敏,而是跟患者过敏体质或者药品纯度不高有关。在该案鉴定报告中提及该患者本身并没有其它过敏史,所以可初步排除过敏体质的可能。

就像任何商品生产都有出现残次品的可能,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也不例外,从频频出现的药品召回公告中也能发现药品生产的质量缺陷其实无处不在。那么问题来了,由普通商品的缺陷引发的事故赔偿,一般都由经销商生产商共同担责,而且生产厂家所承担的责任可能更大。但是唯独药品引发的医疗事件赔偿却很少向生产厂家追偿,责任一般都由医疗机构独自承担。缺乏风险分担机制,不但对医疗机构极不公平,而且会减轻药品生产厂家加强质量管控的压力,不利于药品生产质量的提升,对医生和患者都不负责任。

现实中,很多医疗致死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方都会不约而同选择赔钱了事,而查寻事件的真相倒成了次要,有的家属连尸检都不肯做,这只会导致医生越来越谨慎,过度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对于医学的发展以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都非常不利。本案的处理欠缺的就是对所使用的泮托拉唑进行质量检验,以明确药品质量是否有缺陷;如果有,主要责任应该由药品生产厂家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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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处理还有另外一点重要的启示,那就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对整个诊疗过程倒查,而这种倒溯总是难免会查出不规范不合理之处,这将成为医疗机构定罪的主要依据。本案的逻辑推理是:患者使用泮托拉唑没有指征,属于过度医疗,而正是泮托拉唑过敏才导致患者的死亡,所以不良事件的源头在医生用药错误,故诊所要承担主要责任。

诚然,规范药物使用,严格按适应症用药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医学上也有“诊断性治疗”或者“对症治疗”。如果严格按文件来执行,那在病情未明确诊断为适应症之前,所有的临床用药都属于不按适应症用药,一旦出事倒追起来医疗机构必然难逃罪责,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医生畏首畏尾,对检查的依赖只会越来越强,而这又会导致医疗费用上涨,医生还会被扣个“大检查”的帽子。

不做检查,被说无指征治疗;多做检查,被指过度检查;这就是当前中国医生面临的艰难处境,而医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祈祷意外不要降临在自己身上。发生在同行身上的“故事”每天都会有,若是让自己碰到就会变成“事故”,甘心认罚似乎是息事宁人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