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 (民法典货到付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行纪人的提存权

网友提问

从事数码产品经营的张先生委托一家专门从事外贸经营的中介公司代其购买一批数码产品,双方就此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中介公司在购买数码产品后运到张先生店铺所在城市进行交货。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外某公司购买了一批数码产品,并按照约定将数码产品送到了张先生店铺所在的城市。但货到后张先生一直未来提货,中介公司也迟迟联系不上张先生,因该批数码产品货值较高,中介公司也不便一直代为保管,此时中介公司该怎么办?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在张先生本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领取货物,如果张先生在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及时领取货物的,中介公司有权提存该批货物。

本案中,委托人张先生在委托中介公司代其购买数码产品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地点及时领取委托物。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及时领取该批数码产品的,应当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在中介公司催告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该批数码产品的,中介公司有权提存,提存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是对 委托人经催告未及时领取委托物服务事项的规定。

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及时受领的,应当和行纪人及时沟通处理。但在实践中,委托人会由于各种原因,在行纪人催告其按照约定受领委托物时拒绝受领。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本条要求在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其购买委托物后, 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受领委托物 ,如果委托人拒绝领取的,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因此,在行纪人按照约定将委托物交于委托人时,委托人具有即时受领的义务,如果委托人拒绝受领的,在经过行纪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逾期不取回或者拒绝取回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提存产生的费用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