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子,1979年出生,案发时41岁,小学文化,生活在林甸县的一个屯子里,没有工作。她的丈夫大宇是本本分分的当地人。
2020年10月份,大宇发现英子不对劲。细查下来,真相令他怒火中烧:英子竟然背着自己和同村叫宵小的男子搞在一起,还发生过性关系。

大宇愤恨英子,更愤恨宵小。他表现出要除去宵小的念头,却被英子敏锐地察觉到。为了不让丈夫报复杀人,英子提出了给大宇解气的方案:让宵小坐牢,从此断绝念想。
几天后,英子看宵小独自一人在家,便主动上门提出帮宵小干活,然后两人在宵小的家里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英子找了很多借口,不断抓挠宵小留下痕迹,还摔碎宵小家里的物件。
宵小拿出7300元递给英子,英子也故意将钱洒落一地。虽然宵小对英子的异常举动很是不解,但也没有过多的疑虑。就在这时,大宇拿着刀进来,开始追赶宵小,宵小一溜烟逃离了现场。
事情在屯子里引发不小骚动,英子对外声称是宵小强奸了她。英子的哥哥得知后,报警处理。很快,宵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立案的第二天,英子于心不忍,也怕败露,便到公安机关为宵小进行了澄清, 强奸案被撤,英子因涉嫌诬告*害罪陷**被采取强制措施。
以案说法:
英子的丈夫大宇虽说曾有杀人的动机,但没有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也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不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单纯的思想犯不是刑法上的犯罪,因此,大宇不会因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责。遇到这样的事,大宇气愤合情合理,控制住内心的“恶魔”才是明智之举,不能因别人的错误把自己送进监狱、毁了终身。
英子和大宇共谋设圈套诬告宵小,是诬告*害罪陷**的共同犯罪。有人说,只是参与了预谋,自己没有去实施也算是犯罪吗?共同犯罪的原理是部分行为共同责任,大宇只要有参与共谋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之一,共谋者中的她人实行犯罪,他都要承担责任。
本质上,英子是诬告*害罪陷**的实行主体。她先是为宵小设下圈套,再通过抓挠、摔坏物件、洒落金钱等方式伪造作案痕迹和现场,最后又向兄长撒谎骗得对方报案,在相关物证、人证齐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宵小以涉嫌强奸罪立案。英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涉嫌诬告*害罪陷**,或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英子的行为一开始就是为了平息丈夫大宇的愤怒,到了后来便一发不可控制,差点毁掉了宵小的后半辈子,还严重影响司法、浪费司法资源。作为有夫之妇,她出轨他人已是犯下错误,此时切断联络、回归家庭、求得原谅、悬崖勒马还为时未晚。可一步错步步错的她,最终面临的将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还有刑法的严惩。
当然,宵小也绝非好人,他明知英子有家庭,还插足别人的婚姻,此事就是他的教训。在这个事件的结局里,没有人是胜利者。大宇被妻子背叛,英子因罪获刑,宵小差点成为强奸犯,这就是不忠、不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