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新房后不想买了,交的意向金能退吗?
现在只要是新建楼盘,开发商都会在售楼处搞认购活动,只要交纳几万元的认购意向金,就可以享有优先选房资格、房款抵扣券等优惠条件。认购其实是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预售的情况下,打的擦边球搞得促销活动。开发商搞认购主要有三点好处:一是为了营造楼盘销售火爆的氛围,制造客户恐慌,诱导客户签约;二是有助于开发商提前摸清楼盘销售情况,锁定客户资源;三是回笼部分资金,减轻融资压力。有些购房者就在销售各种劝说下签了认购协议书,交了意向金。但是,事后又因各种原因不想买了,找开发商退还意向金往往会遭到拒绝。那么,作为购房者来说,交的意向金能否退还?售楼处搞认购,让购房者交的费用名称五花八门,意向金、认购金、定金等等。其实,在法律上对于意向金、认购金都没有绝对的定义。因此,交的意向金、认购金等费用能否退还,主要还是根据签订的协议内容来具体分析。如果认购协议中明确意向金、认购金属于定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购房者违约则定金不退,开发商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如果认购协议将意向金、认购金确定为订金,或者未作明确约定,一般都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2017年6月6日,宏海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宏海开发建设的聚隆广场XX房屋;房屋总价款XX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交纳首付房款,剩余房款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款贷**,并委托银行将全部*款贷**支付给出卖人,须在2017年6月13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款贷**申请手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宏海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对《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第四条第3项约定:如因买受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按揭*款贷**手续,买受人的付款方式自动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接到银行不能办理*款贷**通知3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给出卖人;关于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不超过30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一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的(含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一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4条约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及经我公司催告拒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为购买涉案房屋,王先生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东路支行申请按揭*款贷**,但直至2018年3月15日王先生补交资料二次申报,该笔*款贷**审批仍未通过。
2018年6月11日,宏海公司向王先生发出通知,内容为王先生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宏海公司办理按揭一次性付款手续,并将剩余未付房款139万元一次*交性**纳,如未在3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将视为王先生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2018年6月26日,宏海公司向王先生发出通知,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
另外,宏海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王先生通过多种方式找宏海公司工作人员希望协商解决纠纷,宏海公司均未出面解决,后王先生又通过12345政府热线反映问题,也未得到解决。诉讼中,王先生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支付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宏海公司坚持解除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因不符合银行准入要求,王先生的*款贷**申请未获批准,虽然其不存在个人征信问题,但仍属于前述协议条款中“因买受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按揭*款贷**手续”的情形,王先生剩余房款的付款方式应变更为一次性付款。对于剩余房款的付款时间,鉴于宏海公司未举证证实*款贷**银行向王先生发出不能办理*款贷**通知的具体日期,其于2018年6月11日通知王先生付款,王先生应于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向宏海公司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至本案起诉前王先生逾期未付款已超过30日,王先生构成违约,宏海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宏海公司虽于2018年6月26日向王先生发出了解除通知,但此时王先生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不能依据该通知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2019年4月29日,王先生收到本案起诉状,应视为宏海公司向其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款贷**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款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款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我们日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基本上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合同里一般只约定了开发商对于买受人逾期付款享有单方解除,而对于因*款贷**未审批通过买受人是否享有享有解除权却只字未提。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说明,可以确认是王先生的原因未能订立担保*款贷**合同,所以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买受人还因此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我们在此也提醒购房人:在购房前最好先去查询一下自己的征信,防止因*款贷**审批不通过发生问题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