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正畸失败维权 (整形医院做失败怎么维权)

案件事实:原告吴某兰于2012年11月20日,因“上颌术后后缩一年余”,到某口腔医院就诊,经相关检查后计划正畸正颌联合治疗。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7月24日,原告在口腔医院接受正畸治疗。在该治疗结束后,于2014年10月21日住院,并于当月28日接受“上颌LeFortI型截骨术+BSSRO+颏成形术+双侧腭降动脉解剖术+双侧上颌后部去骨术+双侧上颌前部植骨术+双侧下颌下缘修整术+颏部植骨术+左侧下颌角修整术;同年11月3日出院,术后多次复查。2015年8月17日,原告因“正颌术后取板,颏部过突”再次入住口腔医院,并于当月20日接受“正颌术后钛板取出术+颏成形术+双侧下颌下缘修整术+双侧鼻旁人工骨植入术”;当月24日原告出院,此后在多家医院就诊治疗。

原告意见,该院医生为了经济目的,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为我做了很多不必要的手术,属于过度医疗;并在第二次手术中操作失误,造成我的神经损伤。术后医生却隐瞒神经损伤的事实,造成我不能及时修复神经。口腔医院的行为给我在身体上及精神上均造成极大的伤害,现起诉要求该院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口腔医院辩称,我院对原告的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的确认及手术治疗无误,诊疗行为符合该疾病的诊疗规范,所行手术也征得原告的同意,并签署了书面手术同意书。治疗后原告的面型得到明显改善。

司法鉴定在鉴定意见中确认口腔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

1、病历书写不规范,包括:门诊病历的修改未按照规范进行,有直接涂改、有划掉后未签名之处。

2、告知不充分,包括:仅告知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手术并发症及风险,未告知通过该手术将得到如何的改善,以至于术前与患者沟通不充分,造成患者对各手术名称的内在含义、具体内容理解不够。

3、第一次手术时手术记录中的手术部位多于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部位,此部分内容与患者沟通不充分。

4、患者第二次入院医方对其行“双侧鼻旁植骨”手术,但在病程记录、术前小结中均未提及这一术式,病历资料显示医方向患方交代的不够充分。

5、患者在第二次术后出现面部神经麻木,应为颏神经管损伤所致,与手术操作有关。

6、医方的出院医嘱中未见关于术后正畸的相关告知。

对于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所在其鉴定意见中写明:上述第1项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它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另,本院还委托鉴定所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该机构对此的鉴定意见为:原告目前的情况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判决:确定口腔医院的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50%,其应按该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十一万三千九百一十八元六角二分

刀客特认为:颅面部畸形手术的矫治目标不仅要求容貌美观,同时必须保证功能正常,不可矫枉过正,且医方在设计方案中已经告知经过系列的正畸、正颌治疗后可能达不到患者的预期,也可能会出现相关的并发症。患者也签字确认,包括手术可能造成的颏神经损伤也已在术前告知并签字。医患双方要对整形的并发症和不足都有所认知。此案例中医方为我国著名的口腔医院,但仍然出现了沟通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和手术操作失误的问题,医院为此也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