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明、史某壮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史某壮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2017年,姜某向被告人杨某明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现金1.5万元,但按被告人杨某明要求出具金额2万元借条。后因姜某未按期还款,被告人杨某明另要求其出具金额2万元的借条,后姜某家人将上述2万元借款还清。
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明明知上述借款已经还清,仍将后出具的借条交给被告人史某壮,由史某壮捏造姜某向自己借款2万元的事实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沭阳法院判令姜某限期归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史某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杨某明、史某壮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明、史某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沭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