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经常有患方当事人指出,医院既然治不好,就应该要我们早点转院,导致患者没有及时转院出现损害,应该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观点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观点。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条头日**客户端查看)

一、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二、法律解读。
这个条法律规定虽然很简单,但是包含了很多内容:首先,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结合后面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只要医疗条件允许,医院就应该立即抢救,这与《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其实是一致的,就是医院和医师有紧急救治义务,除医疗条件外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例如没有缴费、不是医师自己管的病人、家属不在等等;其次,如果存在设备或技术条件问题,那就要及时转诊,这里规定了转诊义务,转诊义务的前提是没有医疗条件进行救治,如果有条件救治,那就没有转诊义务;最后,针对设备或技术条件没有具体说明,林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医务人员缺乏(人手不够);2.没有床位;3.诊治患者疾病的设备缺乏,例如怀疑新冠肺炎没有CT进行确诊,例如心包填塞患者诊所没有心包穿刺设备;4.医务人员没有诊治相应疾病的技术,例如接诊脑出血患者后医院没有医师会做开颅手术。

三、具体情形分析。
1.基层医院接诊病危患者后是不是都应该转院?
如果这是判断题,那就是送分题,因为答案肯定是否定。基层医院虽然诊治条件有限,但并非所有的危重患者都不能接诊、都必须转院,如果该患者常规治疗手段医院都有,那并没有转诊义务。例如尿毒症患者因高钾导致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出现反复晕厥症状入住某二级医院,虽然该患者有随时发生心跳骤停的风险,但只要该二级医院有血液透析的条件,就可以接诊该患者,并不需要有肾移植条件才可以接诊,医院也没有必要让患者转至有肾移植条件的医院治疗。
2.意识到针对患者的治疗会失败是不是应该转院呢?
有一部分患者病情危重,即便经积极规范的治疗也很难扭转病情,那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让患者转院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很多针对危重患者的诊治技术是成熟的,药品也是常规的,不同级别的医院并不会有根本性差别。例如脑出血患者,二级医院基本上都有条件进行开颅清除血肿、去骨瓣降颅压的手术,那么即便患者昏迷不醒、生命体征不平稳、脑疝已经形成,开颅手术很难改善预后,二级医院也没有义务让患者转至三甲大医院。
3.无条件诊治,但叫上级医院医师来走穴违反转诊义务规定吗?
很多医院没有诊治技术来接诊某些患者,但他们创造了条件,例如某医院无技术进行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I),但为了发展该技术,将某主动脉瓣狭窄患者收治,邀请有技术的医师来走穴实施手术,但手术失败,因瓣膜置入不当患者并发主动脉夹层死亡,那这种情况是不是违反转诊义务的法律规定呢?不违反,虽然该医院没有技术条件实施该手术,但该医院创造了条件,不属于需要及时转诊的情形。
4.转诊不及时。
很多疾病的治疗时间窗很关键,例如急性心肌梗死行PCI术、急性脑梗塞行静脉溶栓、肠系膜扭转及时松解、A型主动脉夹层及时开胸手术,等等,手术或治疗时机非常关键,错过了就失去机会,导致不可逆损害后果,那么基层医院一旦诊断或怀疑需要尽早实施某些治疗的疾病,就应该尽早转院,如果转院不及时造成患者损害,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需要转院的患者动员其转院造成损害有赔偿责任吗?
实践中有很多医院对于危重患者如履薄冰,担心医疗风险积极动员其转院,但是该医院是有条件诊治该患者的,如果患者因为转院延误治疗,或者转院途中发生病情变化导致损害,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只有因“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才能转诊患者。
6.明知患者转院途中会有病情变化将患者转院有责任吗?
这种情况实践中非常多,很多危重患者入住基层医院后,确实无诊治条件,但病情已非常危重,可以预知转院途中就有可能死亡,那这个时候是立即抢救还是及时转院呢?林律师认为对于这种不论是就地抢救还是转院都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的,或者无法预知何种选择对患者更妥的,将情况向家属充分告知后,无需承担责任。

四、未及时转院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未及时转院而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是基层医院,因为没有及时做出初步诊断或责任心不强,导致转院不及时出现损害后果,常见的是心脑血管意外、急腹症,如前文所述的心梗、脑梗、主动脉夹层、缺血性肠病等等,因为这些医院诊治条件有限,鉴定机构多只会鉴定轻微或次要责任,医院级别越低的责任越轻。
综上所述,违反转诊义务有关规定的医疗纠纷,医院是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一般都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