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户政
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的,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申报死亡登记,公安机关注销其常住户口,并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程序:
申报义务人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A、公民死亡,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a、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死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c、《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B、如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a、无法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的,办理人提交情况说明(写明死者死亡时间和原因,以及无法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的原因)、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和《殡葬证》或《骨灰存放证》或《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b、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办理人提供情况说明(写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
c、在国外死亡的,提交外国“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
d、非正常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e、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交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相关法律文书;
f、死者系该户户主的,办理人还应提供情况说明明确新户主、全部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