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代销方式巧节税
某助动车制造厂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与其明确每辆助动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辆1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当该企业发出产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代销单位支付代销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该厂厂长的老同学是一家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他在给该厂长做税收筹划的时候,对该企业税收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他指出:新会计准则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按协议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货物,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确认收入。
目前,该企业正是采用代销方式销售产品。2004年该企业发出助动车12000辆,到12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辆,则该企业2004年度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借:应收账款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元
支付手续费1000000元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1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00元
第二种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采用这种代销方式,则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以销售价格每辆1000元扣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辆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辆1000元销售出去。假设销售数量仍为10000辆,那么,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9000000元
贷:产成品9000000元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1053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0元
我们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发现,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助动车,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有好处:
1.对于公司,由于无需再支付手续费,压缩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额,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0元,两项合计减少支出187000元。
2.对于代理商,则给予其销售货物的定价权,可以使其根据代销货物在当时的价格水平,随行就市进行促销,从而提升自己的盈利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