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知识 (乳腺癌漏诊医疗纠纷)

【基本案情】

患者刘某弟于2020年2月25日因乳腺疾病到x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乳腺癌术后PT2N2M1IV期,骨转移,肝转移。2020年3月1日,刘某弟临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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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2020年2月25日患者在家人陪同下到x市肿瘤医院住院,入院诊断:左乳腺癌术后、骨转移、肝转移。当天09:59,按照医嘱,护士给患者口服硫酸*啡吗**缓释片30毫克,26日晨患者出现嗜睡、呼之能应、少语、尿潴留、轻度呼吸抑制,考虑阿片类中毒。

没有停用硫酸*啡吗**缓释片,次日继续服用。27日01:20患者呼吸12次/分,血氧饱和度97%,瞳孔直径1毫米,呼之不应,随后发生呼吸停止,给予尼可刹米抢救治疗后呼吸恢复至20—36次/分,血氧饱和度70—91%,明确诊断:阿片类中毒,转入ICU进一步抢救治疗。

3月1日03:30患者出现下颌式呼吸,5:50呼吸心跳停止,临床死亡。原告认为,x市肿瘤医院对患者刘某弟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x市肿瘤医院辩称】

x市肿瘤医院履行认真告知义务,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诊疗过程准确无误,抢救及时有效。患者刘某弟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晚期导致肝衰竭等多脏器衰竭所致,而与应用*啡吗**无关。该患者从发病至死亡,患者生存时间20个月,符合三阴乳腺癌的发展规律。

【鉴定意见】

医方未按照指南要求给予控释*啡吗**滴定方案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发生阿片类中毒,以及病情加重乃至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至轻微原因力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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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计算】

1、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11,172.8元一节,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显示实际支付金额为3033.33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过高主张不予支持。

2、刘某弟的护理费应为(128元/天*4天*2人)+(128元/天*2天*1人)=128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在128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3、刘某弟住院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天*100元/天=600元,故本院对原告此项主张予以支持。

4、关于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23,808元一节。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死者年龄为64周岁,应按16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为31,820元×16年=509,12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在509,12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5、关于原告主张丧葬费41,111.5一节,丧葬费根据x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显示,丧葬费赔偿标准为37,632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在37,632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6、关于原告主张复印费144元一节,原告与x市肿瘤医院对此均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一节,根据鉴定结论,x市肿瘤医院过错原因力不属于主要责任,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庭审意见】

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3033.33元、护理费1280元、伙食补助600元、死亡赔偿金509,120元、丧葬费37,632元、复印费144元,合计551,809.33元,依鉴定结论及相关案情,本院确定x市肿瘤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即110,36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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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x市肿瘤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110,36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