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现场勘察及其他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事发现场及相关监控记录已无法查证,调查组根据该公司的《不安全情况调查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结合相关人员都询问笔录对事发情况进行了分析,还原了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该起事故发生地位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10#机组改造施工用临时电源,电源取自七期400V脱硫段9758间隔,负载命名为“10#机组MGGH临时电源(一)”,用电单位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用电总容量为200KW,由该公司检修部电气维护班负责执行,根据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设备检修必须办理设备异动申请以及工作票等手续。2017年9月11日,电气维护班副班长徐某祥签发工作票,内容为“七期400V脱硫段9758#10机组MGGH临时电源(一)接线”,工作票负责人为李某晶,工作人员苏某兵。计划工作时间2017年9月11日15:00至9月12日17时30分;许可工作时间2017月9月11日15:10至9月12日17时30分。
二、事故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发经过由于龙净公司施工的电源盘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检修部电气维护班先后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和12日上午分别要求接线作业单位进行整改。9月12日下午,龙净公司接线作业方电话通知接电,徐某祥、苏某兵、李某晶再次到现场检查验收时发现电源盘接地装置仍不符合要求,要求施工方继续整改。徐某祥、苏某兵参加另一项照明维护工作离开现场,李某晶留在现场等待。电源盘接地装置整改完成后,9月12日16时20分左右开始接线工作,工作负责人李某晶(电气维护班)在其他作业人员未到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接线工作,并嘱托龙净公司的安全员张某(持有电工证)在旁监护。李某晶接好三相引线,然后在松下零排接线螺丝过程中,使用的10寸活络扳手一端不慎碰到本接线间隔的9758开关上桩头B相,引起B相和零线单相接地短路,在活络板手手柄回撤过程中,弧光引起临近带电的A相接地短路。李某晶左、右手臂被电弧灼伤,脖子也出现轻微红肿现象,眼睛不适。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李某晶跑到室外打电话求助,接到李某晶电话后,副班长徐某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立即安排车辆将李某晶送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医治。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5日诊断为面部、双上肢电弧烧伤15%Ⅱ°-Ⅲ°
该起事故发生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该起事故的相关情况上报至属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017年11月13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李某晶的伤情部位和伤情为工伤:面部、双上肢电弧烧伤15%Ⅱ°-Ⅲ°(盐人社工认字〔2017〕第341号)。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伤者基本情况李某晶,男,身份证号:320981199******214,住址:盐城市发电厂宿舍西家属区。事发时系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检修部设备管理员。(二)伤情认定2018年6月5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盐劳工鉴通〔2018〕0827号),鉴定为致残程度不达级。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的相关规定,伤者损失工作日不足105日,达到轻伤标准。(三)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李某晶安全意识淡薄,对开具的作业票中危险源辨识不充分,违规使用不具备绝缘措施的电工用具进行带电作业,且未规范穿着长袖工作服进行防护,违反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10.3的规定,在接线作业过程中误触带电部位造成短路发生电弧灼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其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在其他作业人员未到场监护的情况下违规接线作业。
2、隐患排查不彻底。该公司未能经常性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能发现接线作业间隔内零排布置不合理接线位置容易误碰带电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3、安全管理有疏漏。该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作业过程中却未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5.1.1的要求执行,接线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执行工作票不严,安全监护缺失,安全互保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盐城发电有限公司“9·12”电弧灼伤事故是一起构成轻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属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2017年,事故发生后该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救治并进行了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且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考虑到目前该公司处于关停处置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并由新洋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晶,男,检修部设备管理员。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接线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不清,使用不具备绝缘措施的电工用具进行带电作业,且未规范穿着长袖工作服进行防护,在接线作业过程中误触带电部位造成短路发生电弧灼伤。
2、徐某祥,男,检修部副班长。该当事人未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交底工作,且离开作业现场后未落实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2017年,部分人员已退休、退养或分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相关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已由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根据《不安全情况管理制度》进行了处理,建议由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将前期处理结果及约谈记录上报新洋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