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不执行怎么办 (执行法官不履行职责应怎么办)

无论是民事案件的执行,还是刑事案件的执行,执行申请人往往都会遇到执行法官消极不作为的情形,那么,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怎样督促执行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呢?

首先,作为执行申请人,我们应当学会区分,执行法官是消极不作为还是事实情况导致法官无法执行。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就是看被执行人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个信息既需要执行法官运用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去查询,也需要执行申请人去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然后告知执行法官。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就不应当认定执行法官不作为,反之,我们就可以认定执行法官不作为。

在确定执行法官不作为之后,我们首先要找到执行法官,与其沟通并催促履职。如果执行法官仍然消极不作为,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上述方式没有促使执行法官履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提请执行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如果以上方式均不能有效的推动执行法官履职,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据最新出台的《*访信**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访信**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访信**人的原则,确定负责*访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访信**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访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访信**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访信**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访信**人提出的*访信**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访信**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访信**事项;(四)督促检查*访信**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访信**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访信**工作机构的*访信**工作进行指导。申请*访信**工作机构督促执行法官履职。

如果上述行为均没有达到促使执行法官履职的目的,执行申请人还可以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申请监察机关介入。

以上方法并非是唯一解决执行法官不作为的方法,仅供大家参考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