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辩护要点)

最近电视剧《漫长的季节》爆火,该剧以九十年代东北国企下岗潮为背景,讲述了一场陈年旧案如何真相大白,剧中悬疑的情节和精彩的演技令观众直呼过瘾。电视剧最后一幕,国企厂长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被绳之以法,恶人终被法办。现实生活中,不少腐败分子下台的原因不仅是收钱受贿,大多还跟挪用国家财物有关。今天陈律师就跟大家聊聊挪用公款罪这个罪名以及它的辩护要点。

挪用公款罪刑事辩护的特点,挪用公款罪无罪案例怎么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辩护,主要应结合具体案情,对照犯罪构成,逐一进行比对剖析,以下4个方面的辩护要点谨供参考:

1. 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就决定了它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它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不是以上四类人员,那么他的行为自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现实生活中,挪用公款罪很多的无罪辩护就是从犯罪主体入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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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挪用的是否是公款

所谓公款,简而言之是公家的款项,我国刑法中对它的认定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除此之外一些特定的“物”也属于公款,它包括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等。像村集体的扶贫互助资金,就属于全体村民所有,而非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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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款的去向是否合乎规定

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挪用后进行非法活动,第二种是挪用后进行营利活动而且数额较大,第三种是挪用后仅仅是个人使用但要求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期限。这三种情节都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前两种一挪用就成立犯罪,后一种还要求超过特定期限。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归个人使用”是指(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的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如果挪用公款是经过单位正常流程进行交易或投资,显然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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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挪用公款罪既然有三种情形,那么入罪的数额标准也有不同。(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所以挪用公款数额小,未达到上述标准,就不能定罪入刑。

以上就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无罪辩护点。当然了,如果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还是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