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你知道吗?微信群里的群主和管理员们可是有个神奇的功能——“踢人”!但问题来了,成员被踢出去之后如果还是想回到群里怎么办呢?要是群主不给通过又怎么办呢?难道真的可以去法院把群主告了不成?或者说,就算被踢出来觉得很受伤,还有权利找他们索赔嘛?你看,最近没想到还真有人因为这事和踢他出去的那位管理员闹到了法庭上去了!
就在前阵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审理完了这么一件关于群聊被踢的案子。这个故事的主角是一个小区的业主,他因为在群里说了些“激动人心”的话而被踢出了业主群,然后就怒气冲冲地把群主和管理员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他的群成员身份,还要让他们每人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块钱、2块钱。结果呢,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起诉。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子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位业主徐某在群聊里都说了啥。那天晚上,他在业主微信群里质疑业委会不按规矩办事,要求公布业委会成员名单。结果呢,他越说越激动,开始用各种*辱侮**性的词语攻击别人,比如“愚蠢”“low”“没有人格”等等。
然后,管理员郑某看到这情况,觉得徐某的言论已经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就把他给踢出了群聊。徐某被踢出去之后,马上就去找群主燕某投诉,还要求重新加回来。燕某当然不肯答应,还把他拉进了黑名单。
这下可好,徐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觉得管理员郑某和群主燕某的做法让他在其他业主面前丢尽了脸面,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于是,他就把燕某和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他们恢复他的群成员身份,还要让他们给他赔礼道歉,并且每人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块钱、2块钱。

那么,法院到底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
一审法院经过仔细审查,最后得出结论:这个案子不应该由人民法院来审理。首先,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有责任对群成员之间的争吵和*辱侮**性言辞进行及时制止和管理,以保持群组的和谐稳定。所以,管理员郑某把他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踢出群聊,其实就是在执行互联网群组内部的“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原则。这种行为应该算是一种社交行为,并不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燕某和郑某在群里并没有发表任何*辱侮**或*谤诽**徐某的言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群成员的言论是受到他们指使的,所以他们并没有侵犯徐某的名誉权。总的来说,徐某被踢出群组的行为并不符合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最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对此不服,提出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时认为,微信群组其实就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如果有人违反了规则,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群组的秩序。而且,群主和管理员并不是无限制的权力持有者,他们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徐某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