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维修
一边是施工方未在作业路段
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
一边是驾驶人私自改装电动车
且无牌驾驶
最终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
事发时,该路段堆放的石头旁未设置交通警告标志。经查,事故路段系该村村委会在此实施路面水泥硬化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用石块进行围挡,但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

连江法院
审理认为
孙某在夜间驾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撞到路边堆放的石块导致受伤,且对无牌三轮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加装车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村委会在修缮路面时未设置明显交通警告标志,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确定由孙某自行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村委会依法对孙某经济损失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以此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见,施工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本案村委会对施工路段实施路面修缮工程,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因此对事故发生导致孙某受伤具有过错。但本案中孙某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且驾驶无牌非法改装电动三轮车,因此对其受伤后果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在道路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过往行人和车辆,避免对他人造成不便和损害。过往行人和车辆在经过施工地点时应提高警惕,认真观察道路情况,谨慎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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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