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已认证的进项发票未用完怎么办)

进项已认证发现不符合税法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工作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票已经认证了,又发现发票开具内容错误,与实际不符,需要对方重新开具,有的会计很小心,月底直接就将进项税额转出了,然后让销售方重新开具。

该会计将进项税额转出了,次月申报时填入了附表二第23栏次

进项已认证发现不符合税法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时自然没啥异常,比对自然通过,只是该会计的公司实力强大,少抵扣的税没啥,或者留抵税额比较多。

可是销售方在申请红字信息表时,发现最后一步是这么个结果:

进项已认证发现不符合税法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心想,你(购方)都已经认证了,我(买方)怎么好开信息表啊?这种情况下,自然是购方开具信息表,然后被信息表传给销售方,销售方直接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得知后,心想开就开吧,开好后传给了销售方,请注意,这已经跨月了。销售方开好了红字发票,并开具了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起寄给了购方。

购方上月已经做了进项转出,这个月自然没有再次转出,是啊,让购方再次转出肯定不合理啊?但是再到下一个月申报清卡时,却出现了类似下图的结果

进项已认证发现不符合税法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比对未通过,不好清卡。当然实际情形肯定不是上图这样,大致会提示红字信息表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这会计想,我没有偷*税漏**,咋回这样呢?

是的,这个会计是没有给单位少交税款,但是操作程序上不正确。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票开**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看了上面的文字,你清楚了吗?发生类似情况,不要急着先转出,你先抵扣怕什么,哪怕隔几个月再开红字发票有什么不可以呢?关键是顺序不能乱,一定要先开红字信息表,同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有的是麻烦,得跑税务局修改上月申报表,增加抵扣,可是上月申报的税款是不是多了啊,该退税,退税烦不烦

购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申报时而且转出税额务必填入附表二第20栏次,这样才能比对通过

进项已认证发现不符合税法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