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警情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的强烈关注。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酿成了血淋淋的惨剧,也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
近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刘明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 情 回 顾
201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明(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在位于闽清县梅城镇某新村的家中厨房内与母亲江华发生争吵,于是刘明举起身侧的高压锅,用锅身敲打江华头部,导致江华死亡。随后,刘明又来到他的叔公刘茂家中,因向刘茂索要钱款而发生口角,于是刘明持斧头将刘茂砸伤致死。

案件发生后,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刘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刘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两人死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刘明虽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刘明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闽清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当庭决定对刘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等,等等
该案件的知识点超纲
吃瓜群众有问题求解答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精神病杀人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

Q:“无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全称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Q:精神病人犯罪后都无需负刑事责任吗?
不是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将这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Q:刑法中所指的“精神病人”包括哪些呢?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但不包括神经*能官**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功能障碍一般都不会因精神障碍而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只有精神病人才有可能成为刑法典第18条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则不属于刑法典第18条所称之“精神病人”。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较为常见的就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上述案例中的刘明虽经鉴定诊断为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力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申请的有关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
的法律监督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章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权。
关爱精神角落的庞大人群
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安全
但小编温馨提醒大家:
如遇有威胁性的精神病人
在没有把握将其制服的情况下
一定要用报警等方式保证自身的安全!

作者:张国清、王鲁南 编辑:苏六六
长
按
关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