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办法目的和意义 (保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国家、我公司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我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二章 保密守则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二)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三)不擅自复制、摘抄、留存、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

(六)不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涉密事项;

(七)不在非涉密办公网络和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设备上传输、储存、处理涉密信息;

(八)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十)不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十一)不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十二)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十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十四)不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十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涉密事项;

(十六)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涉密事项;

(十七)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经贸等活动中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密主要工作及日常事务,其他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保密工作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修订、完善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失、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组织实施重要涉密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的保密工作;

(五)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涉密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对经手、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数据负有直接保管责任。

第四章 保密信息

第八条 我公司商业秘密根据涉密事项的重要程度、知悉范围和损害程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密级统一确定了核心商业秘密,标注为“核心商密”。

核心商业秘密是我公司秘密的重要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第九条 核心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1、我公司尚未公开的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投融资决策、重大交易、重大事项、重要事项变更公告等相关内容;

2、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

3、我公司人事信息及员工薪酬信息;

4、我公司日常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5、尚未披露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6、其他一经泄露会对公司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我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五章 文秘工作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一)涉密文件(资料)由综合管理部确定限定发放范围;

(二)涉密文件(资料)坚持密来密往、明来明复原则;

(三)涉密文件(资料)阅后由综合管理部收回保管。

第十二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和复制

(一)涉密文件(资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印制。

(二)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且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复制。

(三)严禁复制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制的其他密级文件。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和保管

(一)各部门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由分管领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部门知悉该保密信息人员的范围。

(二)各部门用完涉密文件(资料)后,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严禁个人私自销毁。

第六章 业务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业务的,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营销或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保密信息的,应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同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将某些业务外包给外部公司时,外部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保密管理能力,落实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签订的外包合同应包含保密协议或条款,以确保外包服务的保密性。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我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或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时,应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供。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我公司协助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提供。

第七章 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信设施传输保密信息的,必须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进行加密,禁止通过无加密设施的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保密信息。配备加密电话、传真、计算机通信的部门要加强对密码设备的保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6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五)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信息;

(六)严禁违规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一)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从紧控制、确属必需、使用人负责的原则;

(二)员工私人移动存储介质及其他未经登记备案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接入本行内网;

(三)同一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

(四)存储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八章 人员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入职或高校实习生实习,原则上应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可根据岗位涉密情况的不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境时不得携带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知悉保密信息的员工离职前,须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一)回收全部保密信息载体;

(二)不再安排参加重要业务会议;

(三)限制或禁止查阅、复制、接触涉密材料;

(四)限制或禁止接触客户、客户信息;

(五)其它必要的脱密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职后仍负有保守我公司保密信息的持续义务。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离职员工,依照保密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与我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后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保密督查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泄密事件的,应作为重大事项,在24小时之内,由综合管理部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失泄密事件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进行适当处理不放过;对失泄密漏洞未采取措施不放过;本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保密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二)及时发现泄密隐患,防止了重大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对泄密事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了损失扩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泄露、遗失*党**和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