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长安网
新装修的房屋,却被污水渗透变得污臭不堪,共用管道堵塞应当谁来担责?协调无果后,业主怒将楼上所有住户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他吗?
基本案情
赵某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房屋位于12层,2020年7月,在装修基本完成准备入住前,赵某回家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恶臭,崭新的房屋吊顶、墙面多处脏臭污水往下流。
赵某急忙联系物业公司,并通过物业公司协调打开楼上房屋查看,因13层未装修入住,早已被污水管的污物污水漫灌浸泡多时,大量污水渗透至楼下的赵某房屋。
物业公司查看之后未明确堵塞原因,赵某的房屋渗水和滴水又持续了一晚上,物业公司最终在第二天疏通了管道。
几天后,噩梦重演,刚刚疏通的污水管道再次堵塞反水,污水污物再次漫灌13层后渗透至赵某房屋。

经物业公司疏通发现第一次堵塞物疑似为水泥块,第二次堵塞物为大块抹布。
经鉴定,房屋装修损失估值为9783.9元。
接连两次事故,赵某看着精心装修的房屋变得污臭不堪,既心疼又愤怒,而楼上的业主纷纷表示自己与赵某家遭受的损失无关。
赵某决定报警查找原因,并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13层-33层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某未举证证明下水管道具有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小区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接到业主通知后,将应当日完成的“急修”次日才进行处理,对于赵某财产损失扩大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赵某在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也未另行寻找工人及时维修、疏通管道,对于自身财产损失扩大同样具有过错,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关于其他业主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堵塞共用下水管道的为水泥块和大块抹布,显然系楼上住户未能正确使用共用管道导致。赵某虽未能举证证明楼上业主谁是实际的侵权人,但高层住宅不当使用共用管道致害有其特殊性,一是不当使用共用管道的行为可能损害不特定的相邻各方;二是侵权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被侵权人客观上难以举证具体侵权人。这种情况下,实际侵权人难以确定,由受害人来证明具体的侵权人,对其举证能力的要求过于严苛。况且,不当使用共用管道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威胁的是公共利益,如果仅因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具体侵权人就不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不仅置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于不顾,也不利于提高高层住宅相邻各方文明规范使用共用管道的意识,造成人们疏于维护共用设施和环境。因此,本案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共用排污管道相邻各方对被侵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
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赵某自身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等,酌情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楼上住户(未装修入住的房屋业主除外)共补偿原告3000元(每户150元),赵某自行承担3783.9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高层住宅共用管道使用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高层住宅业主之间因用水、排水等使用共用管道在多楼层间形成相邻关系。随着高层住宅增多,此类纠纷时有发生,但又往往不能查明致损源头、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此类纠纷中不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其他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高层住宅不当使用共用管道致害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不仅涉及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引导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高层住宅共用设施的问题,既需要着眼保护权利、制裁侵权,还应当以案为鉴,为社会公众划出行为的边界。
本案综合考虑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与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之间的冲突,被侵权人受损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之间的冲突,楼上各住户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合理划分了举证责任,判令楼上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对被侵权人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既是对被侵权*权人**利的保护,也对警示高层住宅业主共同维护共用设施具有积极意义。
高层下水管堵塞反水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没有过保修期,出现漏水时应由开发商维修;
2.如果已过了保修期,且是在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
3.如果是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造成漏水,维修费用由该住户出。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一、楼上漏水应该找谁来处理
楼上漏水应该找谁来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若楼房漏水是因为楼房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并且楼房还处于保质期的,则可以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话,则只能由业主自己解决,不过业主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2.若楼房漏水是因为业主自己使用不当导致的,则是由业主自己解决;
3.若楼房漏水是因为装修公司施工不当导致的,则是由装修公司帮忙解决。
二、楼下漏水楼上需要承担修理的责任吗
楼下漏水楼上不一定有义务修理。如果楼下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楼上水管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不当损坏导致的,则楼上有义务修理。如果楼下漏水是由于开发商建房时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的,则楼上没有义务修理,应当由开发商来修理;如果过了保修期的,则楼上也有义务修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