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是什么 (海事查处非法船舶)

在海事案件执行过程当中,海事法院依据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对保全船舶进行拍卖变现。在该过程中,法院拍卖的通常为有证船舶,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依法登记的船舶,该船舶经登记后具有船籍、船名船号、以及船舶所有人等信息。

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船舶、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判定应当以登记为准,但这里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在海事执行案件当中,会出现未登记的无证船舶, 这些船舶作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可以被执行拍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无证船舶是如何产生的?笔者认为无非有以下几种原因:

1、小吨位船舶所有人没有办理证照的意识;

2、小船厂建造的简易船舶,船况差、设备不足,无法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的审查;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未及时申请登记便进入了执行程序;

4、进口船舶只做了清关手续,未及时办理船舶证照便进入了执行程序。

无证船舶是否可以作为可供执行财产,学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船舶不能进入市场,不能拍卖。 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为保证我国航行安全和船舶管理秩序,对无证船舶进行处罚、没收和清理。由此推断,无证船舶是显然不可以交易的,自然是不可以拍卖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船舶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能限制动产交易和法律关系形成。 船舶所有人通过建造或是购买获得船舶所有权,并且我国法律并未限制无证船舶的买卖,依据“法无明确规定不禁止”的原则,无证船舶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相关案例:

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沪仲案字第0555号裁决书的执行过程当中,债务人所有的星客特1 号”游艇完成报关手续后未在我国办理船舶登记。法院认为, “星客特1号”游艇虽未办理船舶登记,但具有动产的属性,系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法院有权对该游艇进行司法拍卖。

法院对此的论证是恰当的,对案涉游艇的拍卖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这里笔者补充两点建议:

1、对于第一、三、四种原因形成的无证船舶司法拍卖的买受人可以通过正规的手续办理船舶登记,执行法院应当提供相应的前置手续;

2、对于第二种原因形成的无证船舶,法院应当在拍卖前核实该船情况,是否有通过改造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能;3、以上风险应当在拍卖文书发布时告知买受人。

专业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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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中的无证船舶拍卖的相关问题,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