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条 链 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亲近**属进行威胁、*辱侮**、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辱侮**、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辱侮**罪,*谤诽**罪】以*力暴**或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大家要记住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谁都不能随心所“言”

网络时代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还增加了侵害人格权行为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19年以来全国机关以涉嫌*辱侮**罪、*谤诽**罪批准逮捕168人、起诉213人,发布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谤诽**案”等5个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谤诽**案”的被害人谷某就采取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自诉、由自诉转为检察机关公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准确把握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公检法三家形成保护合力,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转自: 延平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