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变质发霉的食品如何维权 (超市买到变质食品怎么赔)

昨天笔者在网上搜索相关话题和文章的时候,发现自认为比较常见的这一话题在网上并没有很多有价值的参考文章,因此,本着民以食为天的宗旨,笔者准备在自己所学的法律领域,就这一话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买到变质食品,最常见的无非也就4种情况:1、购买时食品已过期;2、购买时没过期,但在保质期内变质;3、购买到的食品是盗版品牌;4、食品包装上标注的配方、生产日期等信息不全或存有问题。

在遇到不限于以上几种情况的食品侵权事件时,消费者向商家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规定原文为: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因此,本文主要就消费者遇到上述四种情形时,能否适用该条款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展开讨论。

  • 购买时食品已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过期食品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当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案例

李某伟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9)津0112民初9458号

  • 购买时没有过期,但在保质期内变质

这一类在实际生活中又下分为三种情况,第一、食品在购买时即已变质;第二、食品在购买后短时间内且按标签要求保存的情况下变质;第三、食品在家放置较长一段时间后变质。

之所以区分为上述三种情况,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判断导致食品变质的主要责任主体。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由于食品在购买时没有异常的情况,是消费者购买后在家放置一段时间才发生变质,那么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就能够以“消费者保存方式不当导致变质”来进行抗辩,而如果该食品的其他方面不存在问题,且经营者能够举证证明该批次食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那么消费者的索赔结果极大可能会不如人意。

相关案例:

陈某山诉湛江是恒逸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8)粤0891民初1845号

对于第二种情况,在实务中的处理结果无法一概而论,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选择支持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但具体还是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定。也就是说,消费者要是想获得赔偿,就必须在短时间内及时通过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非自身原因导致食品异常变质。以下提供两个不同结果的诉讼案例。

相关案例1:消费者胜诉

于某诉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7)黑0104民初4580号

相关案例2:消费者败诉

丁某明诉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2018)鲁0203民初5149号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食品在购买时已经变质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赔。

  • 购买到的食品是盗版品牌

对于此种类型,更多的是涉及到《商标法》的内容,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该盗版品牌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消费者当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赔;如果该食品并没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那么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当然,上述条款也仅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之时,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在售卖盗版品牌的食品时,都是按照正版品牌进行宣传和公示的,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那么,经营者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 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关键信息不全或存有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如果食品包装上的标签缺乏上述必要事项或者上述事项存有问题,则该食品就可能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赔偿。当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Tips: 消费者遇到食品侵权怎么办?

消费者在遇到食品侵权事件的时候,应当保存好食品包装和购物小票,并将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并保留好证据;之后可以通过与商家沟通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