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
对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不服,如何提出重新鉴定?
诉讼实战诀窍: “表现冤情”,强烈表示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3日,王某、孙某对钱某进行殴打,造成钱某全身多处受伤,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0月18日,钱某出院回家休养。同年11月20日,钱某来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过一系列法医学临床检查,钱某已构成八级伤残。随后,钱某将王某、孙某起诉到法院,但王某、孙某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法院委托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对任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钱某构成十级伤残。一审中,钱某对第二次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未获法院批注,最终法院以第二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进行判决。
败诉原因分析:
本案钱某的败诉之处,在于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同,造成了六万余元的赔偿未获得法院的支持。钱某败诉的关键,首先是钱某单独进行委托的行为,只能作为自己的证据一部分,该鉴定结论如果致害方不服,就可以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其次是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钱某提出对鉴定不服,未提出充分的证据,造成法院未批准进行重新鉴定。
反败为胜的策略:
在二审过程中,积极“表现冤情”,强烈表示对鉴定结论不服,以引起二审法院的注意,同时,向二审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一审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问题: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如其中一个鉴定人员未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要求重新做鉴定。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1、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对于可能造成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不要单独申请伤残鉴定,单独申请鉴定所获得的鉴定结论一旦对方不服,就会引起重新鉴定。在起诉前进行伤残鉴定,最好是和致害方一起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不能共同委托,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伤残鉴定。
2、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