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遇到了一个案件咨询,说两个人签完借款合同之后,出借人反悔,不想出借款项了,问我能起诉对方要求他继续出借吗?

我们先来做个简单的分析。这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关系依据的基础法律法规是《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贷**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还不行,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钱的行为。针对本次咨询中出现的问题,两个人只是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没有交付款项,借款合同尚未成立,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未成立,就谈不上生效,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那你想要主张他继续履行合同出借款项,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所以咨询人是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出借款项的。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咨询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我们再来延伸一下,如果是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呢?法律对该种类型没有进行特别规定,那么就适用于一般规则,即《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只要双方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属于诺成合同,合同自订立时就生效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出借人无故不履行出借义务的话,可以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出借义务,并赔偿损失。

但是,放到实践中来看,一方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出借人会提出自己的抗辩主张,但未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在出借人不能出借款项的时候,法院是不宜判决出借人继续履行出借义务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强行判决继续履行的话,这无异于抢劫。其实,在出借人已经不可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来提供借款时,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了,如果坚持要出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这就把难题推给了法官。通过案例搜索,目前笔者还未发现有该类型的判决,绝大多数的案例纠纷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的纠纷,极少数是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对本文中讨论的情况没有什么参考意义,实践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操作,欢迎有识之士交流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