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南郴州,黄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还债,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公司一辆汽车。该公司随后将该车租给黄,月租金为3194元,租期24个月。
同时,黄某为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这家公司。
随即,该公司向黄某支付了6万元,黄某在支付了7次租金后没有继续租赁。
一年多后,黄某发现停放在小区的车辆丢失。他查看监控后发现被拖走了,立即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是某公司拖走的,警方以“不存在盗窃罪,属于民事纠纷”为由决定不予立案。黄多次要求,警方拒绝处理。
黄某将警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警察没有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的诉讼请求,现在警方正在上诉。
法律分析
首先,这是谁的车?
有人认为,黄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黄某将车卖给某公司,某公司已经支付了车款,黄某也支付了7次租金。所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过户到某公司,属于某公司。该公司毫无问题地取回了自己的汽车。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整个过程中,黄与某公司订立合同后,并未实际转移车辆所有权。合同订立后,黄将车辆设定了抵押权。
因此,黄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车辆的意思表示,而是建立借贷关系。无论是黄还是某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都是以车辆作为*款贷**的担保,同时利用买卖合同掩盖某公司获得法律禁止的高额利息的事实(经核算,*款贷**6万元,每月还款3194元。实际利率每年24.724%,远超现行法定利率15.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院审理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个合同叫买卖,实际上是借贷,要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因此,合同不能产生车辆的所有权。车辆仍归黄某所有,某公司仅取得车辆的抵押权。

二、某公司偷偷开走车辆,是否属于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占有的大量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个公司偷偷把车辆偷走,显然是一种秘密盗窃。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目前可能会有一些争议,因为有人认为某公司对车辆有抵押权,也有人认为某公司对车辆有所有权,收回车辆实现权利。
但这些观点恐怕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盗窃其实保护的是占有,而不是所有权,这是一种秩序的维护。
司法实践中,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后,车主偷偷开回车辆,被判处刑事责任。也有出租车把车辆出租给别人,第二天偷偷开回去的。报警后,警方以盗窃罪逮捕了经销店工作人员。
侵犯他人占有车辆的就是这些人。当然,如果你认为这些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可以不作为犯罪追究。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无*公论**司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实际上不能拥有所有权)或抵押权,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占有。
而且,其实从这家公司的行为来看,从一开始就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非法目的的嫌疑。这种偷偷摸摸偷车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应该查处。
即使不构成盗窃,警察也要履行职责,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警察违法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一点人文p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