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一,“买保险可以规避您生意上的风险,即欠债不还”,如果你是商业人士,大概率会遇到保险业务员这么给你讲保险的额外功能。
现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现状三:最高法关于(2020)最高法执复71号案件答复:对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应当肯定。
是否有点神仙打架?是业务员在按保险法规定合规销售?还是最高法院有法不依?
最近我司连续接到当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客户名下所持有保险单的财产权益的执行书,也就是要求客户的保险单强制退保并用于偿还债务。
以前,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很容易执行到位。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很多被执行人通过大量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大额保单,进行资产转移。这也是现状,如果任之不管,对债权人肯定不公。
我的看法,首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不得具有以下高消费项目……高铁一等座都不允许坐,更何况购买上万元以上的大额保险单。购买大额保单,即是一种投资行为,也是一种高消费行为,法院这么裁定也能说的过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可以不被执行,而大额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肯定不属于生活必需品,本质上和股票、基金一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拿出来偿还债权人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保险法二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是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金,这个权益已经转移给了被保人或受益人,已经不属于投保人(被执行人)了,也不同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生存返还金、领取的红利等,法院自然无权执行。
第四,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不一,保障型产品如意外险、疾病险的现金价值比较低,执行效果有效限,强制退保也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温度的法官会选择性忽略不予执行。但有的法官铁面无私,我称之为懒政,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愿意花时间把双方叫来协商调节,被执行人只有自认倒霉了。
第五,保险营销人员不能再随意扩大保险单的附加功能了,要与时俱进多了解新形势下的社会新问题。20年前民众不会想到用保险单逃避债务或避税,但今天会越来越多。我主张合理的利用保险的功能,做好人生规划和风险转移,这也是保险存在的意义。
最后这个建议很有含金量,如果你是商业人士,的确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建议不要自己做投保人,包括配偶也不行,可以把钱给父母或其他*亲近**属,也就是和你的商业经营没有利益关系的人,让他们做投保人。当然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你转出去的任何一笔钱都会暴露于监管面前。这是后话,现在行动还不晚。
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合理的利用一种工具为我所用,这并不违法。比如我去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在切菜的同时,也可以拿来防防身,这是聪明的做法。但是我买的时候就是奔着砍人去的,那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