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啥意思?”已经6年了,欠款10万记录仍未删除,导致无法*款贷**。男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不良记录,索赔20000元。法院判了
江苏南通,男子向某银行*款贷**,发现征信报告上有一条不良记录。银行表示他有欠款未还,不能*款贷**给他。男子找到征信登记的银行,多次交涉,不予理睬。男子无奈,不能*款贷**生意就黄了。只能将登记征信的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不良记录,赔偿20000元。法院要怎么判?(来源:七台河检察)
2009年,张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某信用社借款27万元。最终还是因为资金问题,生意没法继续,投入的资金也打水漂了。虽然努力偿还了17万元*款贷**,但仍有10万元未能按期偿还。(人名皆为化名)
幸运的是,2011年通过法院调解,张某与信用社达成了和解协议,借款合同解除,他也无需偿还剩余的10万元。
过了6年,张某因生意上的需要,向某银行申请*款贷**。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款贷**审批过程中,他被告知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
据银行方面称,张某还欠着10万元未还的债务,这直接导致了他的*款贷**申请无法通过。
这无疑是一个糟糕的消息,在他的记忆中,与信用社的债务早已通过法院调解得到了解决,这都已经过去6年了,不良记录早就应该删除了。
于是,张某找到登记征信的银行,试图说明情况,早在6年前,已经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之前的*款贷**问题。但是多次交涉,银行也未对他有所回应。
对于张某来说,贷不了款,生意都要黄了。无奈,他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赔偿20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第6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张某与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就终止了。依据法律,27万债权被终止,银行不应该继续要求张某偿还剩下10万元,也不应该向征信记录张某欠款10万的信息。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16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在本案中,银行关于张某的债权已被终止,依据法律,终止当日起5年后,银行应该及时删除张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但是银行没有做到,张某信用报告上依然显示有10万元逾期没还,导致他个人社会评价降低。银行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做出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删除张某不良信用记录,酌情罚款银行5000元。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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