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通过法院判决骗取财物 (伪造签名骗取巨额钱款是什么罪)

明知无力偿还

仍用尽手段骗取巨额*款贷**

拆了东墙补西墙

最终只会墙倒楼塌、无力回天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法院判决,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务中量刑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董某因其本人之前的银行*款贷**逾期未还被列为*款贷**人黑名单,遂以朱某、方某、董某多人及某农业公司、养殖公司等自然人和公司的名义、信息,向伊川县农商银行多个支行,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证假**明作担保,伪造*款贷**申请资料,利用空壳公司,虚构*款贷**用途,采取贷新还旧方式骗取银行*款贷**供其使用。最终存量*款贷**演变为10笔,共计5020万元无法偿还到期本息。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法院判决,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务中量刑

裁判结果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采用多种方式骗取银行*款贷**供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款贷**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款贷**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三千零七十九万四千六百三十九元。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法院判决,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务中量刑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法院判决,伪造证据罪在司法实务中量刑

法官说法:

*款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贷**,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金融是推动和促进各个产业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金融风险是伴随金融发展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经济阴影,其中危害最严重的无疑是金融诈骗犯罪,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十分重要。刑事司法实践中,*款贷**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对此,本案确立了以审查被告人*款贷**时的生产状况,*款贷**后的资金流向,有无挥霍,有无随意性的、不计风险的投资情况为核心的全面审查方式,妥当认定被告人董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款贷**诈骗罪。本案对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行为人诚信*款贷**、妥善用贷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