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6 财税情报局

在现实的商业交易中,卖方经常遇到买方提前开具发票或收据才能付款的要求,很多时候为了达成商业交易,卖方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满足买方要求,这时候其实是埋下了一定的隐患,万一对方已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作为付款证明,那卖方难道就到认栽吗?下面具体来分析。

1.先开发票后付款
在商业合同中,很多买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实力雄厚、成为卖方得得重要客户而强势要求先*票开**后付款,交易双方经常约定,“乙方需在达到付款条件之前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几个工作日内付款”,很多卖方也已经习惯了这种商业条款,久而久之认为这是一种商业常态,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若买方不遵守商业信用,以已经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由主张已经支付了款项,那卖方应该如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此时卖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提前约定,买家付款的方式为公对公银行转账支付,此时买家若主张已经支付款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方需对其主张的货款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买方若没有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则无法提供相关转账记录,即其举证主张不成立,此时在司法实践中买方因缺乏证据而面临败诉风险,有效地保护卖方 的合法权益;二是卖方在给对方开具发票之后,可以在发票空白处或背面注明“开具发票并不代表已收到货款,以银行入账记录为准”,有效避免对方以发票开具为由拒付货款。
2.先开收据后付款
商业往来中,除了开具发票,用的最多的就算收据了,交易双方经常约定在付款前需要先开具收据,对方收到收据之后再行付款,若付款方收到收据之后拒绝付款,并以已经收到收据为由主张已经支付过货款,收款方就面临无法收回付款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收款方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在收据上注明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到了对方的款项,在发生纠纷时,收款方可以以载有约定提前开具收据的条款的合同以及注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的收据来证明并未实际收到相关款项,以防范可能发生发生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商业交易中为了满足交易对方的需求所为的一些开具票据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进行相关条款约定以及在票据上注明相关事项的方式予以提前防范,避免相关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可能遗留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