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为避让前车,紧急刹车, 结果造成车上女乘客摔伤。乘客要求驾驶员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损失究竟哪一方该承担?日前,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一个急刹车,乘客受了伤
今年3月8日17时许,颍上县一辆新能源公交车行驶在主干道上,前面一辆轿车突然急刹,公交车驾驶员周某赶紧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距离轿车仅一米远处停了下来。周某刚松了一口气,没想到身后的乘客一声惊叫,接着发出了“哎呦哎呦”的惨叫声,原来她在急刹过程中摔倒了。
伤者唐某,今年41岁,在颍上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3605元。经鉴定:误工期90日,伤后30日内需护理、营养期为30日;后续治疗需1000元。
造成唐某受伤的公交车,属于颍上某公交公司,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周某是该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事发时在履行工作职责。
事后,因索赔事项未达成一致,唐某将周某和公交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4万元。
是司机担责还是公交公司担责?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和代理人围绕周某是否该为乘客唐某摔伤承担责任展开辩论。
唐某说,她乘坐公交车,周某作为驾驶员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她摔伤,周某应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周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称他紧急刹车是为避让前方的轿车,是一种合理行为。他是公交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他承担责任。
公交公司则表示,他们为乘客买了保险,唐某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要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院:司机不承担责任
随即,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认为本案中唐某乘坐颍上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事故中,没有证据显示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作为驾驶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在案涉事故中无证据显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担责。
公交公司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唐某表示不同意,因此公交公司可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颍上法院判决颍上某公交公司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
一审后唐某表示不服,认为法院按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误工费有误,应该按照“2020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支持了唐某的上诉请求,改判颍上某公交公司赔偿唐某2.4万元。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