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授权主要涉及日常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向下一级授予经济管理权限的上一级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下一级组织或个人为被授权人,代表本级组织或个人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公司授权内容必须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
第二章 授权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被授权人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
第七条 公司授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各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授权;
(二)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被授权人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授权起草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公司于年末由风险管理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授权标准,报公司领导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授权书。风险管理部有权对授权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第九条 公司的授权书在风险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授权书内容
第十条 授权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权人名称或姓名;
(二)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
(三)授权范围和内容;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规定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补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授权为基本授权,是指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日常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款贷**(贴现)及*款贷**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款贷**(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八)证券买卖权限;
(九)外汇买卖权限;
(十)内部资金调度权限;
(十一)利率浮动权限;
(十二)汇率浮动权限;
(十三)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四)其他的业务权限。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可以随时调整权限及至撤销授权。
(一)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被授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授权;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需调整授权;
(五)其他需调整授权的情况。
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原授权自行终止:
(一)公司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原授权权限被撤销;
(三)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变更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在授权有效期内原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行为的,将追究被授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的,将追究被授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如授权不明确,被授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将追究被授权人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授权制度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