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工资#■点击右上角【关注】“合肥律师刘志汉”,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合肥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案件概况★
▼2005年6月王某某入职青岛某某化工公司,从事物资管理工作,2018年7月5日,王某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所在地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8日,王某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18年9月23日王某某回公司上班,工作到2019年1月23日后开始请假,公司准许休假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公司未向王某某支付工资,王某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随后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伤期间工资、病假工资等,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7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8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932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等共计114001.5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以及请病假期间,公司应支付工资,而公司没有按期支付,构成拖欠行为,王某某以此为由辞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950元、病假工资7436.9元、经济补偿金572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60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2民终352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都不需要支付工资?
虽然在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中在停工留薪期内,有权享受像正常上班时的工资待遇,或非因公负伤与患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医疗期的工资待遇,而现实中有些单位都是以员工没上班,就不给发工资,在此合肥律师刘志汉特别提醒单位老板们,单位对前述情形如不支付工资,就涉嫌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单位以劳动者受伤期间或患病期间没有上班为由不发工资,员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通过前述分析,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或患病期间,没有上班就不发工资,员工以拖欠工资辞职,用人单位就有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给单位算笔账,如果这个员工工作年限已达十几年,单位这样一来少则要赔几万元,多则要赔几十万元,因此工资管理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