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疫情退款怎么退 (婚纱照选片不满意要求退款)

婚纱照因疫情没拍成,咋办?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情侣,本打算在2020年春结婚。2019年12月,他们在逛街的时候发现一家影楼在搞优惠活动,当日交3000元就可获得一次价值5000元的婚纱照拍摄机会。听影楼工作人员介绍后,他们觉得比较合适,就交了3000元,约定春节假期拍摄。

2020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小张和小李的婚纱照就没有拍成。现在,一对年轻人打电话给这家影楼,希望能退费。影楼表示,按照影楼的规定,对参加优惠活动的项目,是不予退费的。可以等疫情结束后,再选时间为小张和小李拍摄。而小张说,一方面,两人的婚礼延期了,另一方面,因工作有变,目前已经在老家联系了工作,两人就要回老家就业了,再回来拍照有点不方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张和小李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影楼是否应该退费。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王芮律师。

平常情况下如未拍照,能否退费?

王芮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影楼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拍摄服务,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作为消费者的小张、小李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也就是说,是否退款,并不以是否“参加优惠活动”为限制条件,而是以经营者是否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在平常情况下,如果影楼未按约定提供拍摄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事发疫情期间,又该如何解决?

那么,预订的拍摄时间在疫情期间,又应该怎样?王芮律师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公开解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本案中,小张、小李以“婚纱照没有拍成”为由,要求影楼退费,影楼提出可以延期拍摄。小张、小李又以婚礼延期及工作地点变动为由不同意延期拍摄,坚持要求退费。要求“退费”意味着要求解除合同。在双方不能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合同是否解除,需要看是否出现了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或要求解除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界定及评判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需要首先确定双方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小张、小李与影楼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定作合同关系。我更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消费者与婚纱摄影拍摄服务机构之间成立定作合同关系。

婚纱照之所以没有拍成,确因受疫情影响,对于影楼来说,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免除其迟延拍摄的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小张、小李来说,定作合同目的在于购买拍摄服务,取得摄影照片,用于结婚,尤其是用于婚礼庆典活动。疫情来袭,婚礼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延期拍摄婚纱照并不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是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来看,均不构成法定解除合同事由。也就是说疫情对于小张、小李履行合同来说,并不产生实质障碍,不是减免自己一方合同责任的事由。

但,既然婚纱摄影拍摄属于定作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小张、小李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影楼)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解除权被称为“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律赋予定作人的特殊权利。

关于影楼的损失,需要影楼一方根据自己履行拍摄服务实际情况,举证证明花费支出及其他损失。如没有损失,则应退还全部费用。

近期,在餐饮、住宿、旅游等领域,存在预订消费因疫情取消的情况。在此,提醒大家,对因疫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双方都要体谅对方的损失,应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解、共克时艰的基础上,理性协商解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