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再次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合法吗?劳动者再也没有机会为自己维权了吗?劳动者如何救济?
-ARBOR DAY-
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将不在进行受理,可能将会永久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权利。
主流观点认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目前法院之间仍存在裁判不统一的现象,本文就对主流观点进行总结及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30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1、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
劳动仲裁案件不到庭和民事诉讼不到庭不一样,民事诉讼中原告被认定按照撤诉处理的,依然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机构无需实质审理,就将撤回劳动者的请求。同时劳动者就同一事实理由重新申请仲裁,仲裁院将不再受理。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会被驳回起诉。
故,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将会永久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权利。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应极力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否则将极有可能彻底丧失法律维权救济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