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盗窃女性衣物成瘾被刑拘 (男子宾馆内多次盗窃衣物)

简要案情】 近日,一女子报警称,今年7月份至今自己挂在防盗网上的内衣裤、裙子等衣服经营丢失。民警接警后,经过缜密侦查,在同一公寓内将涉嫌盗窃女子内衣裤的年轻男子徐某抓获。据徐某交待,他发现邻居是一位很漂亮的女子,于是爬上空调外机偷偷拿走挂在女子窗户的内衣裤,幻想自已与女子交往,并做了许多不雅的事情。目前,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男子盗窃女性衣物怎么处理,男子因好奇盗窃女性衣物被抓现行

现实中,类似案件并不鲜见,作案手段及*取盗**的物品多种多样,有类似爱好的人,首先是一种心理疾病,另外因自己的特殊爱好,不当地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益,行为了一旦达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时,这样的行为便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依法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类似案件的定性,大概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涉嫌盗窃罪,因为徐某有盗的行为,持该观点者人数众多;另外一种观点,从犯罪构成及非法占有目的含义角度,实质地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非法占有目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拒执罪外,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上有、对于他人财物以所有者自居,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在于区分盗窃罪等与一般借行为等非罪行为;利用意思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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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责任要件要素,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又称之为主观的超过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中的内心,但并非是看不到摸不着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给予非法占有目的以客观判断标准。

当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主观上又有具盗窃的故意时,该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在于对“利用意思”的理解。实践中,对利用意思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利用意思是按照财物应有的用途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另有观点认为,利用的意思是按照财物可能的用途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对利用意思的不同理解,对行为的定性也不同。

如果认为“利用意思”是按照财物应有的用途加以利用的意思,本案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的行为。构成本罪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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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子的内衣裤应有的用途是用于穿戴,当徐某盗得女子内衣裤用于满足内心不良倾向时,不是女子内衣裤应有的使用用途,因此,本案中,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其将女子占有的内衣裤非法据为已有,排除了女子对内衣裤的占有,但没有利用的意思,因此,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认为“利用的意思”是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利用的意思,本案徐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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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子的内衣裤不仅仅用于穿戴,由于将女性内衣裤用于满足自己的性需要或其他内心倾向的男性,不是个别现象,实践中类似案件并不鲜见,因此,女子内衣裤用于徐某的特定行为时,也是女子内及裤可能具有的使用用途,据此,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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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从以上两种观点比较可以看出,如果将“利用意思”理解为按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行为人实施法益侵害行为时具有犯罪动机更强烈、更邪恶,责任更重。而盗窃罪无论从入罪标准还是法定刑上,均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将利用意思理解为可能具有的用途加以利用更合理,本文支持该观点,本案中,徐某自然构成盗窃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