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案件救济途径而言,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二审即生效,此后当事人若不服生效的裁判,还有二次申请监督机会,即申请法院再审和检察院监督,这样说来,一个民事案件仅仅四次救济就画上句号,换言之,民事案件经过四次救济就走投无路了,因此检察监督可谓是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当事人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可谓是重中之重。一个民事案救济途径可简要概括为:一审---二审—再审(三审)—检察监督,本律师对新修订的《规则》进行概括简要的解读,并附《规则》全文,希望对同仁学习有所帮助。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规则》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其最大亮点可从两个主体即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保障说起,从当事*权人**利保障方面有:其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间为自再审决定后2年内,同时增加依职权启动的不受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何时发现均有权予以监督;其二、增加当事人申请复查权,即当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后一年内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的权利,增加二次申请复查权;其三、增加当事人越级申请监督权,当下级检察机关不受理监督申请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从检察机关权力保障方面有:其一、增加检察机关有权责令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当执行活动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法院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这样在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建议权之上,增加一项特殊权力;其二、增加检察机关二次抗诉权,即检察机关抗诉后发现判决仍然有误,可以再次抗诉予以纠正;其三、增加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副卷权,因为副卷主要是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等内容,是法官审议讨论案件时的意见,这些意见当然不能随便对外公开,但是为了查清案情增加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副卷权;其四、扩大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
其实,新《规则》是贯彻与落实《*共中**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夯实中央关于加强检察监督政策。
该部分为8条,该章节主要是涉及其他规定,修改后突出亮点增加:当事人申请复查权,即当事人对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服,可在1年内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复查,包括《检察院再次监督范围:抗诉有误--检察建议(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处理和回复)》《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请示: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有误:申请复查(1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初核--审查—<有误--撤销--抗诉><无误-维持决定-送达>)--期限3个月》《监督法律文书符合格式》《检察院参照民诉法规定发送法律文书》《文书笔误:补正》《监督案卷》《检察院办理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节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检察院再次监督范围:抗诉有误--检察建议(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处理和回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请示: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翻推**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有误:申请复查(1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初核--审查—<有误--撤销--抗诉><无误-维持决定-送达>)--期限3个月》
附:本规则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监督法律文书符合格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检察院参照民诉法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文书笔误:补正》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监督案卷》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检察院办理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