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经理: 今年十一假期我带家人去旅游,在景点餐厅就餐后,我和家人都出现了腹痛和拉肚子的情况,怀疑是餐厅食品不干净导致的,我应该如何维权呢?
朱律师: 在就餐后,您和家人都同时出现了腹痛和拉肚子的现象,可能是食物中毒,属于食品安全事故。您可以向景区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投诉举报。如果您在就餐中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封存食品以备检验。如系就餐后出现的,请注意留存就餐时的餐饮小票、消费账单、点餐记录、付款记录等凭证;如您因此就医,还应留存相应的医药费票据、病历等材料。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若接到您食物中毒的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若经过调查,餐厅给您提供的确实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您除了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您的损失外,还可以要求餐厅支付您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可以索赔一千元。
关联法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