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发生业务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同时被起诉)

「编者按」

众所周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公司的代言人。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发生诉讼时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与公司之间发生了争议,让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这时公司应当如何起诉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董某是金百翰公司的股东,同时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05年4月,董某与金百翰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金百翰公司名下的几个注册商标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且董某没有向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金百翰公司另一股东孙某发现公司商标被转让后,认为董某的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权以及公司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遂以自己的名义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董某赔偿因维权所造成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专用权是金百翰公司的重要财产,处置公司的重要资产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授权法定代表人处理的情况下,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董某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将公司的商标转让给自己,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因为侵权人董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受害人金百翰公司无法直接诉讼维权,孙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代表人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使公司的利益得以回归,追诉利益归于公司,金百翰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董某将金百翰公司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行为无效,并判决董某赔偿孙某全部的维权损失。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公司要起诉法定代表人时,最简单的做法当然是直接更换法定代表人,再通过公司直接诉讼的方式实现公司诉权。但是,现实中由于原法定代表人的阻碍,直接变更法定代表人操作上存在困难,因此,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实现公司权益。

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法院起诉。如果公司监事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的,股东还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董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不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商标专用权转移到自己名下,显然侵犯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在公司无法直接起诉时,孙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请求监事向法院起诉董某,监事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那么,如果董某转让商标权的行为经过了股东会决议,但是没有向公司支付合理的对价,即董某不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孙某还能不能直接起诉董某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只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是否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股东都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起诉,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仲裁,公司可以起诉法定代表人吗

【作者简介】谷露苗律师,法律硕士,现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法律研究,持有会计、基金等从业资格资格,擅长股权投资、股权激励、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诉讼等业务。微信公号:若谷说法,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