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化解先进经验 (集体林权纠纷调处意见)

明确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林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林权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一地多证、边界不明显以及漏发证件等。所以,要减少林权矛盾,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林权矛盾纠纷,集体林权纠纷调处意见

一、林权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基本表现形式

针对林权矛盾纠纷问题,尽管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和处理,但是最终的效果却不容乐观,有些林权纠纷积压了十几年至今仍然无法调解。比如一方或者多方将林地调换后再次进行林地流转的现象,这种林权矛盾纠纷要涉及多次权属变更问题,有的纠纷时间过长,或者其中的当事人已经死亡、界限模糊等,再加上资源档案管理中存在漏洞,导致林权纠纷处理时缺少证人、证据以及证言,书面形式的记录材料残缺不全,经过较长时间的延搁,林权纠纷问题的解决难度逐渐增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林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林权纠纷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一地多证;二是大证套小证,证件之间相互重合;三是边界标志不明显,材料、指示植物等填写不齐全;四是地点、地名以及坐落位置不统一,当地居民对其不认同。

二、林权矛盾纠纷调处对策

严格遵守调处林权纠纷的法定程序。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五种基本程序:

1、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程序

2、行政解决程序

3、行政复议程序

4、司法解决程序

5、申诉处理程序

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是查看林权证是否真实,林权证是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是最有效的处理依据。二是查看各种生效处理文书。

坚持权纠纷调处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各个时期依法核发的山林权证、各种经营管理凭据、协议、合同、裁决等,从不同时期、不同角度为山林权属提供了依据,是确认权属的基础资料。同时还要十分重视证据的调查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查勘现场与证据是否相符。

2、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这是作出处理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即裁决,属程序违法。故调解贯彻于山林纠纷调处过程的始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争议矛盾,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签订,以胁迫、威逼等其他非法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3、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原则

山林纠纷是农村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十件民事九件山”。因此在调处山林权纠纷时,调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地调处好山林纠纷。

4、坚持有利于生产的原则

主要适用于双方证据都不完整或双方都无证据的情况下,调处时不仅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有利于林业生产,有利于今后山林的经营与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5、坚持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该原则特别适用于双方证据充足的情况,将山林权轻易判定给哪一方,都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处理中,应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6、人工林坚持“谁造谁有”原则

在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调处林权纠纷有关政策性问题的处理

1、“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和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3、国营林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林权证的,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除外 。

因新修水利、新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土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木、大树,经县林业部门鉴定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擅自砍伐。村组管理的现有风景林,不得擅自分配到户。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或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山林纠纷的争议双方都必须提供有关权属的有效依据。如一方有有效的权属依据,而另一方无权属依据,无权属依据方侵占国有、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林地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林权纠纷,可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林权纠纷调处涉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县、乡、村和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处理林权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即纠纷户不出组、组不出村、村不出乡、乡不出县,并做到人、财、物合理及时调配,才能把纠纷调处工作搞好。二是搞好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政策。林权纠纷错综复杂,原因多种多样,要使纠纷处理得当,必须深入实际调查,勘察现场,了解纠纷的历史和现状,弄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和争执的焦点,然后,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落实处理好问题。三是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对推诿扯皮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