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私房动迁分割最新文件 (上海高院关于动迁房同住人的认定)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上海公房动迁征收中的同住人认定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上海公房动迁征收中的同住人认定

本期要点分析

本期将为大家带来的裁判案例是实践当中较为罕见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公房在被征收时房屋内都会有在册户口以及居住人。

但是在参与征收事务所工作,以及*今条头日**读者咨询中,也碰到过“空户”的情况,亦即系争房屋空置且无任何户籍在册人员。

对该类情形产生的征收利益如何分配,很多居民甚至非专业从事动*迁拆**的律师可能都不太了解,本期结合判例进行分析,供各位参考!

二中院裁判要点

(2020)沪02民终27**号判例:

系争房屋被征收时, 无户籍在册人员,一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

(2 019)沪02民终10**号 判例

虽然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变更为吴某1,但根据规定, 由于系争房屋内并无户口,且各当事人也未实际居住,一审法院酌情将动迁款在五名子女中进行均分合理恰当,并无不妥

(2020)沪02民终27**号判例摘要

吴某文与任某娟育有吴某3、吴某2、吴某4、吴某芳(2018年去世)、吴某1五子女,吴某5系吴某芳之子,吴某芳配偶李某珍已去世。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为吴某文,吴某文去世后变更为任某娟,任某娟去世后,变更为吴某1, 系争房屋内一直无户籍 ,任某娟去世后借给吴某4儿子居住,动迁之前空关。

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由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各分得五分之一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观点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系争房屋内无户籍,当事人亦不在内居住 ,故原承租人任某娟去世时,吴某2、吴某3、吴某4、吴锦芳、吴某1均不具备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资格。

系争房屋的原始承租人已去世,从承租人地位继受的资格上看,吴某1与吴某2、吴某3、吴某4、吴锦芳并无区别。

若仅以吴某1被物业公司变更为承租人,便认定全部征收利益归其一人所有,无疑将导致利益失衡。

故从公平角度出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吴某2、吴某3、吴某4、吴锦芳、吴某1应以均等为原则分割征收所得利益,吴锦芳已去世,其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吴某5取得。

现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诉请要求各分得五分之一征收货币补偿款,予以支持。

二审庭审交锋

吴某1上诉观点: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吴某1发生在十几年前,这十几年都是吴某1在管理和使用房屋,物业公司变更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也是知情的,在这种前提下,被上诉人主张分割动迁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且,被上诉人已经就承租人变更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予以驳回,因此,承租人变更已是事实,前案已经结束了对承租人变更的争议;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角度,四位被上诉人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应享有动迁利益。

被上诉方观点:

依据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无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无共同居住人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有多人满足条件的则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故本案中,任某娟去世后,承租人应在其所有子女中协商确定,物业公司仅依据吴某1的申请,而未审查也没有通知被上诉人,就变更承租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且吴某1多年来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而且其在他处有房,作为引进人口享受过*迁拆**安置,从继受承租人资格的角度,吴某1与吴某2、吴某3、吴锦芳、吴某4一样。

因此,一审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酌情判决各方均分动迁利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观点

虽然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吴某1,但根据相关规定,由于系争房屋内并无户口且各当事户口且各当事人也未实际居住,吴某1在继受承租人地位的资格方面,与吴某2、吴某3、吴锦芳、吴某4相较,并不具有特别的优先性。

更何况,吴某1在庭审中已确认系争房屋多年的租金,都在兄弟姐妹间进行了分享。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若仅因吴某1已经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就认定动迁利益全部归其所有,有失公平。

一审法院酌情将动迁款在任翠娟的五名子女中进行均分,其中,吴某5继承吴锦芳应得的份额,合理恰当,并无不妥。

律师团队介绍

本征收团队专注于房屋征收法律工作,陆续参与了蓬莱路、光启南路,546、547、563、72号地块及福佑路、厅西路、徽宁路道路拓路、五坊园、新昌路、金陵东路、余庆里,复兴东路69号(西)地块、也是园地块、厦门路地块、士林华苑地块项目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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