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谈钱伤感情,特别是两口子之间千万别轻易谈钱。日前,西昌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本应该和平分手,却因为男方欠了女方20万元不愿归还,闹得不可开交。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呢?跟小律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处了一段时间,双方擦出了爱情的火花,不久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刘先生想和朋友投资开店,于是向自己的老婆张女士提出动用夫妻二人的存款20万元。刘先生还向张女士出具了借条约定该款项为借款,2年内归还完毕。
次年,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产生矛盾,因实在是无法共同生活,两人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婚姻期间出具的借条所涉及的款项如何处理双方发生争执:张女士认为刘先生应当向其还款,而刘先生则认为该款项是家庭存款,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拒而不还。

案情分析
那么张女士究竟是不是应该归还这20万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是否属于个人借款,要看借款一方的借款用途,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外,夫妻间婚后所得财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时共同财产才因为存在基础丧失而可以进行分割,否则无特殊情况,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请求还款,需以离婚为前提。
综上所述,本案中婚姻期间刘先生出具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对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借贷方应当向另一方清偿约定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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