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张无计挂靠熊大建工承包了医院项目,其和熊大建工的承包合同关于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内容基本上是原原本本的照着熊大建工和医院的施工合同抄了下来。
当初不知道张无计是使用了“三十六计”中的哪一计,竟然在他与熊大建工的合同中写下这样的审计条款: “自送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出审计报告的,视为认可送审价” ,这可是有甲方地位的人才可能享有的条款。

张无计在医院的审计报告遥遥无期都无结果的情形下,打起了熊大建工的主意:
我不是和你熊大建工签订的合同吗?那我的工程款该找你熊大建工来要啊,至于医院那边的审计结论如何那是你们之间的事,我只认和你之间的合同 ……现在送审时间都快接近三年了,远远超过了三个月,按照合同约定, 你熊大建工就得按送审价向我支付工程款 。
“你不叫张无计,应该叫张无耻”,熊大建工面对这意外调转的枪口,除了骂娘之外,一时竟无计了。

熊大建工的熊总通过不断的开会讨论和拍脑袋,终于狠心抡起拳头砸向了自己: 我就去住建局举报我自己挂靠 ,因挂靠而签订的合同无效,那合同中关于这个送审价的条款不就无效了吗?
“熊总啊,你是平时不学法吧, 合同无效,仍然得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张无计有点小得意了。
这次熊总可不仅是学了法,而且还研究得挺透的:张无计,你是没学 “审计专题的第1期” 吧,早就讲过了合同无效情形下参照的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 我们合同中约定的“自送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出审计报告的,视为认可送审价”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吗?都不是吧 。
问题来了,如果“自送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出审计报告的,视为认可送审价”是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那熊大建工可就麻烦了,就得倒贴钱向张无计付款;
如果不认定为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那又是啥呢?

【律师观点】
答案是:“自送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出审计报告的,视为认可送审价” 是一个违反结算送审程序的一个违约条款。
什么时候应当要出审计报告,如果不能按时出来,就要怎么样。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违约责任条款,与“定额计价”“固定总价”“综合单价”“成本加酬金”等类似的计价方法、计价标准完全是不一样的。
所以, 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自送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出审计报告的,视为认可送审价”也无效,不能参照该条款结算工程价款,因其不属于可参照适用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条款。
不急走开,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说。
若法院认定了张无计与熊大建工是挂靠关系,则仅出借资质的熊大建工在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只是承担转付义务,当其没有收到业主工程款的情形下,是不承担向张无计支付工程款责任的 。详细的解读会放在后续的【挂靠转包专题】中讲。
【参考案例】
(2017)最高法民终399号
经查,《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点的内容为,隆德公司在收到丰和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的30天内完成审核,并与丰和公司办理竣工结算手续,隆德公司在收到丰和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后的30天内未完成结算审核,视为丰和公司的工程结算已经通过隆德公司的审核同意。该条内容系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能否予以认可的具体约定。
首先,本案合同已经认定为无效,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根据该类合同有关劳务与建筑材料物化到工程中的特性,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可参照的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本身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点的约定,并非可参照的合同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即丰和公司并不能期待,隆德公司仍应依据该无效合同的约定在收到预算书后30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否则即视为同意 。